索引号: | 00266832X/2017-15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信息来源: 市交通局 | 发布时间: 2017- 07- 28 16: 32 | 作者: 政法处 | 浏览次数: |
市交通运输局即将发布《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27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两个《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活动。
今年7月,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7〕20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提升交通运输执法能力和水平,我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两个《办法》,来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涵盖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执行原则、职责分工、记录要求、记录条件、记录保存和行政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及惩戒措施等内容。
1、制定目的: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执行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3、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即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单位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4、职责分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5、记录要求:对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开始到结案为止的整个行政执法全过程通过书面、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
6、记录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①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②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③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④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⑤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7、记录保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8、行政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及惩戒措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涵盖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审核内容、审核要求、报审要求和违反本办法的惩戒措施等内容。
1、制定目的: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即: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组织听证的;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④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责分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其中,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构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执法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4、审核内容:包括:①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③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⑤内容是否适当。⑥裁量决定结果是否适当;
5、审核要求:各执法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同级交通运输局备案。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齐。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审查终止。
6、报审要求:包含:①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书面决定;②调查终结报告;③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定;④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7、违反本办法的惩戒措施: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各级各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两个《办法》的落地实施。
一是组织开展系列宣贯解读工作,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准确理解两个《办法》精神和具体要求;二是跟踪推进实施情况,及时指导各地解决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三是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推动两个《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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