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7-2075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17-0011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17〕21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7- 12- 21 15: 22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800元、1660元两个档次。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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