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保函〔2011〕24号
关于同意核发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意见如下:
一、你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同意椒江环保分局初审意见,同意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二、核准你单位生产的产品为甲砜霉素50吨/年、氯洁霉素35吨/年、氯洁霉素磷酸酯20吨/年、氟洛芬30吨/年、盐酸曲马多60吨/年、3,5-二羟基苯乙酮45吨/年、3-羟基苯乙酮200吨/年、联苯双酯4吨/年。
核准年排放废水12.985万吨,日允许最大排放量400吨,排放去向为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排入环境COD12.985吨/年(纳管COD64.925吨/年),日最大排放量40公斤(日最大纳管COD200公斤),允许最高纳管浓度500mg/L;排入环境氨氮1.95吨/年(纳管氨氮4.54吨/年),日最大排放量6公斤(日最大纳管量14公斤),允许最高纳管浓度35mg/L。
三、你单位要加强现有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稳定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尽快完成项目“三同时”验收。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证 核发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