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责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确认的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投资者所有。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以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可转为出让,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80%。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五、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以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
六、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递增15%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
七、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八、市区内的拟上市企业完成辅导验收、上市公发股票后,由所在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市经委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