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业
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全面规范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印章业管理是特种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印章业合法经营和其服务对象正常活动,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发布后,国务院保留了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业的设立审批,充分表明国家对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努力形成操作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当前,我省印章业管理、审批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私刻公章、无证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利用伪造印章、公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各地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予以改进。
二、规范印章刻制业的管理和审批
规范印章刻制业管理和审批,各地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省公安厅制定的《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规定(暂行)》(见附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公章刻制业的审批发证工作。二要坚决纠正公安机关指定刻字店刻制公章的做法。对要求刻制公章的,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准刻手续后,应当将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由委刻单位自主选择,并在准刻证明上记录和签名。已开展印章信息系统建设的市地,不得采取由系统自动分配的方式确定印章刻制单位,也应由委刻单位自行选择后,再通过系统发送到被选择的印章刻制单位进行刻制。三要全面换发公章刻制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自今年2月1日至9月31日,各地要对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全面换发,换发后的许可证要注明“公章刻制”字样。对不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其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律收回。对原先已获取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通知》(公治[2000]464号)要求进行过印章抽检的,一律组织印章送检工作,送检合格后,经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统一换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已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市、县,公安机关要督促系统承建企业帮助刻章经营单位改进技术及设备,提高印章质量,直到检测合格。送检不合格的,暂停公章承刻业务。另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年检年审一律停止。
三、大力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000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2000),并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予以推广。我省根据公安部的要求,下发了系统建设规划。目前,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丽水市已确定了系统选用软件并开始建设。上述各地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努力提高系统覆盖面,规范信息的运作机制。杭州、衢州、台州三市要尽快确定系统选用软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至今年9月,各地都要建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所有的公章刻制企业都要纳入系统管理。各地在推进和完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新刻制的公章要按规定进行编码并一律进网;二是原来已刻制使用的公章也要有计划地进网;三是不得借系统建设之名强行更换印章;四是不得实行垄断经营。各地要敢于正视和切实解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严厉查处违反规定承制公章的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印章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了解掌握刻制业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不按规定刻制公章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证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在没收非法所得及制章工具同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情况及时报厅。
附件:《浙江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规定(暂行)》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规定(暂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范围
本省范围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公章是指国家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村(居)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体工商户印章也作为公章管理。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申请书。包括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从业人员花名册;
3、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三)许可审查
1、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三年内无故意违反印章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固定的场所;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规定;
4、设有机构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或保险柜;
5、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6、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
(四)程序规定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告之理由。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整个审批过程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也应将不予许可理由告知申请人。
3、经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对需要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应将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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