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印章管理内容(节选)的告知

 各印章刻制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印章治安管理条文摘选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

    (三)......

    (四)......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二)......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治安处罚法》四种处罚手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