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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台州海关各有关科室: 为确保国家、集体、企事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印章治安管理信息 系统标准》 (公通字[2000] 36号)、省公安厅《浙江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 划》(浙公通字[2003]1号)要求,我市于2006年2月建成了集印章审批、承制、管理、检 测等环节于一体的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令)和杭州海关《关于换制“报关专用章”有 关问题的通知》(杭关企处传[2005] 66号)精神,现就规范刻制报关专用章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报关专用章的规格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全市企业的 报关专用章样式统一不增加企业英文名称。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口岸地名称+报关专用章。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专用章+编号(如超 过一枚需加编号,最多不超过六枚)。 四、全市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的章面统一不采用编码,但要按照《关于全市建立印 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05]131号)通知精神,全市公章刻制必须 要采用加密防伪芯片,各种公章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五、海关各有关科室应严格审查申请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必须是在有公章刻 制资格的刻制点刻制。
请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海关各有关科室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承办单位:台州市治安支队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海关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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