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5-11789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5〕17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5- 07- 30 10: 17 | 浏览次数: |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建设,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博物馆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博物馆事业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提升我市博物馆建设特色化、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为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市贡献力量。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指非国有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台州市区内非国有博物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政策与内容
(一)全面营造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良好环境。
1.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全市城乡合理布局一定数量的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群,打造集聚效应。
2.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将依法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监管体系,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3.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文保单位、老旧厂房、传统乡土建筑以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和支持乡村博物馆依法登记,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二)持续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质量。
1.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
2. 各地各部门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3. 鼓励有偿使用土地建设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积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
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享受政府资金补助,包括一次性建馆补助、改造提升补助、公共服务补助、星级乡村博物馆补助等。
1. 一次性建馆补助。自本办法施行起,利用自有房产自筹资金新建,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对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房产新建,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对公众免费开放,租赁期达到5年及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 改造提升补助。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对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自本办法施行起,更新基本陈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藏品库房、消防安防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并通过验收的非国有博物馆,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3. 公共服务补助。正常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享受公共服务补助,分为免费开放补助、参观人次补助、临时展览补助、文旅主题活动补助。
(1)免费开放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功能,把非国有博物馆打造成展示台州历史文化的窗口。有专职管理员负责管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评审认定,按展厅面积(用于固定陈列和临时展览,并向公众开放的展览区域面积,不含管理办公用房、文创售卖区等)每平方米补助20元,每馆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参观人次补助。年参观人次在3千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馆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临时展览补助。由非国有博物馆独立策展或引进特色展览,具有区域影响力与知名度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每次1万—2万元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组织本馆30件(套)以上藏品赴国有博物馆或非国有等级博物馆展出的,经评审认定,根据藏品数量和展陈质量,给予每次0.5万—2万元奖励。每馆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4)文旅主题活动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深挖传统文化内涵,举办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的品牌性文旅主题活动。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各类学术研讨、文创市集等系列文旅主题活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成绩显著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活动费用(不含接待费用)的10%—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馆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 星级乡村博物馆补助。通过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命名为星级乡村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等级,分别给予每馆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同一乡村博物馆累计星级奖励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要求。
1. 每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由非国有博物馆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采取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评审结果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2. 公共服务补助的申报以年度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补报。
3. 非国有博物馆同一申报年度中免费开放和收费参观兼具的,或在免费入馆后对特定展览、区域另设门票进行收费的,不得申报免费开放补助。
4. 虚构、伪造申报材料或用欺骗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申报资料。
1. 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2. 博物馆资格证明。包括设立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违法行为承诺书等。
3. 博物馆年度财务报告。
4. 按照申报补助类别不同,还应提交博物馆产权证明、陈列布展合同、参观人次统计、文旅活动台账等资料,具体要求按每年度申报通知规定。
(三)不予补助的负面情形。
1. 博物馆逾期未参加民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2. 博物馆藏品取得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3. 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未整改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4. 经评审认定存在其他不符合补助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30年8月31日。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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