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5-11784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5〕16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5- 07- 25 14: 41 | 浏览次数: |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保障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筹集的,限定准入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配售型保障房的对象准入和轮候、房源筹集和配售、售后使用和管理、政策支持和监督等活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并统筹推进配售型保障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的准入、轮候、筹集、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确定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组织(人才)、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有关工作。
二、对象准入和轮候
(一)配售型保障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家庭、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工薪收入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分别为独立申请地,下同)城镇户籍(户口登记在申请地城镇范围内,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申请地的学生户籍,下同);
2. 申请家庭在申请辖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为同一申请辖区,县<市>分别为独立申请辖区,下同)无自有住房;
3.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下同)低于上一年度申请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台州湾新区按椒江区标准,下同);
4. 主申请人与申请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时仍正常履行,在申请地已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缴纳。
(三)引进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属于《台州人才码分类目录》中审核通过的ABCDEFGHI类人才;
2. 申请家庭在申请辖区无自有住房;
3. H类人才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申请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H类人才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与申请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时仍正常履行。
(四)已登记的住房(含与非申请人共有产权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尚未登记的住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的拆迁住房,申请之日的前5年内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以及农村批地建房,均视为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以核查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签备案系统为准。
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按规定腾退后方可申请;已申领、兑现台州市级和申请地人才房票的,应退还申领的人才房票、兑现的房票金额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
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准入条件的规定;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的父母、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和离异满1年或丧偶单身子女,如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满1年或丧偶单身子女如选择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也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离异满1年或丧偶单身居民(如有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作为共同申请人)、35周岁以上未婚单身居民,均可作为一户家庭提出申请。
上述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配售型保障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但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享受配售型保障房,今后如符合单独申请的准入条件的,可再申请购买。
(六)市、县(市、区)(含台州湾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对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的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七)各县(市、区)统一应用全国系统,建立配售型保障房轮候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入库轮候的家庭需如实填报信息、提供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核验。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轮候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库。
入库轮候家庭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如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清退出轮候库。
三、房源筹集和配售
(一)各县(市、区)应结合辖区内轮候需求,坚持以需定建(购),科学确定配售型保障房筹集计划。
(二)配售型保障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住房及其他既有住房转化的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配售型保障房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 新建(配建)方式。新建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按规定建设。可结合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项目配建。
2. 收购(转化)方式。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直接转化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房。
(四)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基准价格原则上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不超过成本总额5%),由实施主体负责测算,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
配售型保障房的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以配售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配售基准价格。
(五)配售型保障房面向工薪收入家庭配售的户型,保障家庭人数2人以下、3人、4人以上的,建筑面积一般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面向引进人才配售的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
(六)配售型保障房按下列程序面向申请地已入库轮候的家庭公开配售:
1. 制定方案并公布。实施主体制定配售方案,包括项目情况、房源信息、准入条件、配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回购情况、责任追究等内容,报申请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 提出申请并审核。已入库轮候的家庭按配售方案要求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申请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主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家庭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资格。
3. 选房购买并登记。实施主体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集中公证选房,并公布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1. 属于《台州人才码分类目录》中审核通过的ABCDE类人才和配售方案中明确的急需紧缺人才;
2. 购买申请时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
3. 购买申请时有2人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4.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选定房源后,应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放弃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的,取消购房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购买申请。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其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申请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或承租政府直管公房、人才租赁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规定腾退房源;已享受申请地公租房租赁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保障的,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该住房性质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不得进行本住房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四、售后使用和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优化物业服务。
配售型保障房交付后物业服务费由保障家庭承担。保障家庭应按规定交存、续交、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售型保障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除购买本住房的按揭贷款抵押权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配售型保障房产权转移的,经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保障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满2年后,保障家庭申请退出或已购买申请辖区其他自有住房的,应由原实施主体或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回购主体)进行回购。出现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需对不动产产权进行处置、主申请人辞职等原因离开申请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情形的,应由回购主体进行回购;因婚姻或继承等原因造成1个保障家庭在申请辖区持有2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房的,该保障家庭只能保留1套,其余应予以回购。
鼓励各县(市、区)探索通过封闭流转方式实施退出。
保障家庭退出配售型保障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配售型保障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确定。年折旧率为2%,折旧时间自配售型保障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按月计算,不足1月的部分不计,最长年限20年。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折旧时间×折旧率)。保障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已缴纳的税费等不予退还,回购产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
配售型保障房回购时存在未结清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回购款项应优先偿还相关贷款。
(五)回购主体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房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应考虑回购价格、房屋修缮费用、税费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配售型保障房产权转移、回购等情形的,土地性质保持不变,住房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房。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保障家庭人口增加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配售型保障房换购操作办法。
(八)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经配售交付1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房统筹使用。
五、政策支持和监督
(一)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及其保障家庭按规定享受各类资金补助、专项债券、税费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贷款等政策支持。
配售型保障房保障家庭享有与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同等的落户、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级部门、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房轮候、筹集、配售、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配售型保障房保障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实施主体按下列规定处理,并禁止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
1. 已取得购房资格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配售方案的规定处理;
2. 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交付房源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 已交付房源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合同、通知其限期腾退住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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