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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12/2025-1173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5-07-01
【文字解读】《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 2025- 07- 01 09: 13 浏览次数:

近日,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出台了《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规则标准》)。为便于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了解《规则标准》内容,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渔业安全监管相关要求较为分散,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基层管理单位有效履职。因此亟需推进渔业安全监管标准化建设,明确部门监管规则和渔业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渔业安全生产及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本《规则标准》共四章,分为适用范围、监管标准、监管规则、附则,同时附上《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台州市渔业领域首次违法不予处罚行政事项清单》等附表。

(一)监管标准

海洋渔船职务船员配备应满足《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渔船航行时应选择安全航速,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渔船连续出海生产超过三个月的,至少需回港接受安全检查1次。渔船应当在进出渔港前72小时内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10人以上渔船及重点关注渔船推广“226”编组规则。

(二)监管规则

船东(船长)开航后每月进行一次隐患自查,除自查外,每艘渔船每年接受各类隐患排查不超过4次,同月内不超过1次。市级部门对10人及以上重点渔船按照不少于10%笔录开展隐患抽查。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重大隐患整改时限不超过90日,延期不超过30日。

海上安全检查,市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覆盖率为当月全市日均港外船籍港渔船数的1%以上,县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检查覆盖率为当月全县日均港外船籍港渔船数的3%以上。港口安全检查,县级部门每月检查覆盖率为当月渔港出港渔船数的3%以上。

基层平台点验,常规点验每日不少于4次,上午、下午、上半夜、下半夜分别不少于1次,重点抽查点验,每日按海上渔船数量的3%-5%比例进行抽查,每月全覆盖。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登记在册的台州籍国内海洋渔船,包括各类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养殖渔船、休闲渔船。

五、文件术语释义

1. “浙渔安”系统:浙江省为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管理而开发的一套综合管理系统,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渔船和渔民的安全管理、风险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功能。

2. 72避碰规则:全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指1972年10月4日至20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国际公约,是为了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确立国际间普遍适用的避免船舶相互碰撞的国际公约。

3.应急示位标(406):即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是指在遇险或紧急情况下用以发射无线电报警信号,为搜寻救助提供识别、位置等信息的装置,因工作频率在406MHz附近也常被简称406。

六、注意事项

本规则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安全监管处姚卫军,电话:0576-8848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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