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5-117394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78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海经〔2025〕39号 |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5- 07- 01 09: 08 | 浏览次数: |
关于公开征求《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反馈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5年6月30日
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2025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对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部门监管规则和渔业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渔业安全生产及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渔业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监管规则和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登记在册的台州籍国内海洋渔船,包括各类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养殖渔船、休闲渔船。
二、监管标准
(一)渔船
渔船是指专门用来进行渔业活动的船只,渔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轮机等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
(2)船体及各种设备应保养、维修并经过专业检验、达到适航状态,安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器材配套齐全无损坏;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二)船东、船长及船员
1.船东:渔船船东(所有权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障渔船适航和船员适任、保障船员作业安全、做好应急处置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挥调度,配合安全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
(4)对渔业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持有有效的渔船证书、文件,按规定配员,并确保船证、人证相符;
(6)按规定刷写和固定渔业船舶标识;
(7)按规定配备并维护消防、救生、防污染、安全通信导航等设备;
(8)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法定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9)保证渔业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指使或强令其违章冒险作业;
(10)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11)组织抢救安全事故或险情,及时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服从救助指令,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12)救治伤病渔业船员,报告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事件,做好善后工作;
(13)掌握渔业船舶生产动态。
2.船长: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相应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2)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船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3)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4)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5)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做到编组生产,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不越界捕捞,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
(6)加强对船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船员开展隐患自查和应急演练;
(7)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和村(社)、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安全管理;
(8)随船携带船舶证书(或国内渔船电子证书)、船员证书,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9)落实船舶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发生险情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船员: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2)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3)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4)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5)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6)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7)作业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
(8)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9)遵守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和其他渔业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养护规定;
(10)服从渔业渔政部门依据职责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
4.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海洋渔船职务船员配备应满足《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三)渔船生产行为规范
1.航前自检:渔船启航前,船东、船长应组织船员对船舶和人员携证、救生设施、消防设施、通导设备、信号设备、船体(水密、风雨密、排水舷口等)、轮机电气(排气隔热、海底阀、电气线路等)、甲板作业设备、货物(鱼货网具)装载等重点环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
2.安全驾驶行为:渔船航行时应选择安全航速,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72避碰规则)。在雾瘴、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天气中航行、穿越沿海公共航路、进入通航密集区,均应适当减速,加强瞭望,密切注意现场环境和条件,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平安地点停泊。不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航行的其他地点生产作业、锚泊或系靠,所停泊地点不得遮蔽航行标志、信号。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航经狭水道、船舶密集区、冰区、能见度不良或临近航行障碍物时,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
3.号灯号型显示:渔船夜间航行、锚泊、作业时,应正确显示号灯(白天显示号型),包括各种基本号灯和作业号灯,船长、船副应熟悉各种号灯(号型)的显示要求。
4.渔船装载:渔船上的船员必须按核定船员人数配备,严禁超员;应根据船舶的承载能力合理分配货物、渔具的装载位置和重量,确保船体的稳定性,严禁超载;不能超出渔船规定用途进行违章搭客和违规载货。
5.作业时长:渔船应合理安排海上作业时间,不得长时间疲劳作业。船员应得到合理的休息时间,确保身体和精神状态保持良好,驾驶、瞭望船员在驾驶、瞭望前应得到充分的休息。渔船连续出海生产超过三个月的,至少需回港接受安全检查1次。
6.作业防护:渔船船员在甲板、舱面临水作业时应正确规范穿戴救生衣,不在起吊装置下、受力绳索附近、放网网具旁等危险区域逗留,进入鱼舱、空舱等高危舱室要落实“通风、戴表、慢进、闻味、守望”五项措施,做好作业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四)制度建设
1.进出港报告制度: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应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72小时内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
出港报告后,海上航行作业期间,如遇人员调整,应立即报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2.编组生产制度:大中型捕捞渔船实行编组生产制度,其他渔船参照执行。编组分为相对固定的静态编组和灵活机动的动态编组,无法保持静态编组时,可采取动态编组。编组信息应在出港前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报备,编组变化时,应立即报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编组渔船不得少于2艘,正常航行、生产时,编组距离不得大于10海里,进出港穿越沿海公共航路途中,编组距离不得大于5海里,遇恶劣天气在海上集中避险渔船,编组距离不得大于3海里。编组船之间应建立联系,保持通讯畅通。10人以上渔船及重点关注渔船推广“226”编组规则。
3.值班瞭望制度:渔船在航行、锚泊、作业过程中,均应安排人员开展瞭望,瞭望人员应充分使用视觉、听觉、雷达、AIS、VHF等一切有效手段,认真负责、全神贯注开展瞭望,不得脱岗、疲劳驾驶、饮酒、玩手机或从事其他无关事项。遇到过往船只,借助通讯设备、声号等,及时提醒对方或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提前防范碰撞。夜间长时间航行、穿越航路,应保持驾驶室双人值班,其中至少1人为驾驶类职务船员。交接班时,应对航向、航速、他船距离等航行态势进行交接,确保可能带来碰撞风险等不利航行态势改出后完成交接。
三、监管规则
(一)安全隐患排查
1.排查分类
分为船东(船长)自查、属地排查、安全执法检查、市级抽查四个种类。
船东(船长)自查:对照《渔业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表》,将每次自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或录入相关系统),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和乡镇(街道)需及时核查船东(船长)存档的自查资料,对自查虚假应付的,应指导整改。不予整改的,由渔政执法机构跟进处置。
属地排查:由渔业部门统筹协调,船检、乡镇、村社、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以及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单位(或部门)参加,对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标准化检查表》,对机械、管理两个方面及渔船构造、厨房设施设备、消防等11个大类进行逐项排查,排查出的问题应进行隐患等级判定。属地排查按开展的时间节点通常分为“春雷行动”期间、伏季休渔期间、开捕前检查、专项排查。
安全执法检查:渔政执法机构对照《渔业船舶安全执法检查登记表》内容予以检查,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落实和日常维护情况。
市级抽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政、船检等单位,会同第三方技术力量,对10人及以上重点渔船予以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2.排查频次
船东(船长)自查:通常情况下,自开航之日起,每月应进行一次。属地排查:在“春雷行动”和伏季休渔期间分别排查一次,其中伏休期原则上在每批次渔船出海15天前完成排查。专项排查、安全执法检查、市级抽查视情开展。除“春雷行动”和伏休期排查外,每艘渔船1年接受其他类型隐患排查(不含自查)不超过4次,同1个月内不超过1次;可结合渔船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绿码船”等安全评级较高渔船减免排查次数。
3.挂牌督办
含义:挂牌督办是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函下达重大事故隐患及重点问题整治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工作措施。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涉及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可能导致事故险情或引发较大社会影响;②涉及渔业船舶重点问题;③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重复性隐患;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上级部门重点交办的隐患。
时限:挂牌督办中限期整改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重大隐患整改时限不超过90日;限定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督办对象申请、督办单位同意,可延长整改时限,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行政检查
1.海上安全检查
(1)检查内容:海上渔业安全检查是针对在港口、岙口、码头、岸线以外海域停泊或活动的渔船,通过执法船艇携带人员巡航登临检查、船艇或航空器抵近取证检查等方式实现。检查内容主要有:①船舶持证情况;②船员持证情况;③进出港报告相符情况;④证业相符情况;⑤跨区作业或超航区航行作业情况;⑥船员临水作业救生衣穿戴情况;⑦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情况;⑧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安装使用情况;⑨渔船值班开展情况。
(2)检查要求:市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月度检查覆盖率为当月全市日均港外船籍港渔船数的1%以上;县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月度检查覆盖率为当月全县日均港外船籍港渔船数的3%以上。对非本船籍港渔船的检查数可以纳入覆盖率计算。渔船数据以“浙渔安”平台统计为准,取四舍五入值。
2.港口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港口渔业安全检查是针对在港口、岙口、码头、岸线范围内的渔船,采取岸上、港内巡查登检的方式实现。检查内容主要有:①船舶持证情况;②船员持证情况;③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情况;④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情况;⑤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安装使用情况;⑥进出港报告规范办理情况;⑦渔港内明火作业情况。
检查要求:县级部门每月检查覆盖率为当月渔港出港渔船数的3%以上,优先检查10人以上渔船、C类高风险渔船、黄码渔船、红码渔船等重点渔船。对非本船籍港渔船的检查数可以纳入覆盖率计算。渔船数据以“浙渔安”平台统计为准,取四舍五入值。
(三)问题整改
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船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及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整改内容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邀请海事、船检等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整改期限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责令立即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开展整改协同指导的,要定期进行情况跟踪和沟通联系。责令限期改正的,要督促执法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确认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置。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的复核检查不视为重复检查。
对于渔业安全领域部分初次违法、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轻违不罚”,灵活运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危害后果,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培训演练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每名船员在船就业期间,每年至少参加2次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升船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及伤亡。培训内容涵盖船员安全意识提升、岗位操作规范、应急技能强化等方面,演练包含渔船消防、逃生、防中毒、伤员急救等基本科目。
(五)渔船检验
渔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要求,及时主动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期间、换证)、临时检验,确保渔船质量符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1.初次检验:指渔船(包括重大改建)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渔船签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包括新船的初次检验和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指按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每年进行的常规性检验。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以及为确保其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某些试验。若对船舶的某项设备的状况维持有疑问时,则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或试验。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3.期间检验:指按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定期进行的检验。期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4.换证检验:指按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在定期换发证书之前进行的检验。换证检验间隔时间不超过60个月,在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
5.临时检验:指对营运中的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六)日常动态干预
日常动态干预是渔船应急值守的核心工作,更是保障海上渔船安全作业重要基石,通过主动干预点验,有效将渔船安全防范关口前移。具体干预措施如下:
1.渔船编组生产管理。市级平台依托“浙渔安”系统监测预警,一旦发现渔船落单脱编的,立即督促县级平台开展干预处置;县级平台收到渔船落单脱编预警信息后,迅速联系涉事渔船或通知基层平台介入处置;基层平台承担所辖渔船编组生产的主体责任,实时关注“浙渔安”系统渔船落单预警,发现异常立即干预,后续每小时进行船位联系点验跟踪,直至渔船恢复编组状态。
2.渔船驾驶舱值守监管。市级平台运用“浙渔安”系统开展驾驶舱值守工作视频抽查,发现驾驶舱无人值守情况,及时督促县级跟进处置;县级负责对上级通报及干预处置“浙渔安”系统预警信息,同时督促基层平台具体落实联系工作;基层平台针对所辖渔船在“浙渔安”系统中出现的驾驶舱无人值守预警信息,立即开展干预行动,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3.渔船航路碍航管控。市级平台借助“浙渔安”系统预警功能,实时监控渔船在航路内锚泊、作业行为,一旦发现碍航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县级平台进行管控与干预;县级平台通过“浙渔安”系统预警,发现渔船在航路内锚泊、作业,迅速通知涉事渔船或基层平台进行处置;基层平台负责对在航路内锚泊、作业的所辖渔船开展具体干预工作,若发现渔船长时间滞留航路,须立即责令其驶离航路,并及时向上一级平台反馈处置结果。
4.敏感水域干预。市级平台在接到省渔业应急指挥中心通报或“浙渔安”系统预警,渔船进入敏感水域后,立即通知县级平台要求渔船撤离该区域,并跟进反馈处置结果;县级平台收到上级平台通报或通过“浙渔安”平台预警发现渔船进入敏感水域,迅速通知所属基层平台,责令渔船立即驶离,并及时上报处置进展;基层平台运用“浙渔安”系统,持续关注敏感水域周边渔船动态,对疑似进入或即将进入敏感水域的渔船,及时进行劝离干预。
5.渔船离线核查。市级平台每日通过“浙渔安”和渔船安全救助系统筛选离线渔船清单,通知县级平台逐艘核实离线渔船实际船位,并要求及时反馈核实结果;县级平台联系渔船或通过各地渔港管理站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员,核查渔船实际位置,并按要求反馈给市级平台。
基层平台点验:基层平台具体包括涉渔乡镇、渔港管理站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点验方式有四种,即常规点验、重点抽查点验、六个“必复核”、平台预警处置。其中六个“必复核”指六类可能引发严重危害的应急事件,必须进行复核,包括:北斗沉船报警、应急示位标(406)报警、渔商船碰撞报警、报警渔船离线、报警人员失联、渔船触礁报警。常规点验,每日点验不少于4次,上午、下午、上半夜、下半夜分别不少于1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密频次。重点抽查点验,每日按海上渔船数量的3%-5%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所辖出海作业渔船每月实现抽查全覆盖,重点渔船可多次抽查。
四、附则
本渔业安全标准和监管规则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则、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涉及渔业安全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目录汇编
2.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3.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系列表单
5.台州市渔业领域首次违法不予处罚行政事项清单
6.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涉及渔业安全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目录汇编
监管内容 | 监管重点 | 监管依据 |
综合管理 | (一)安全生产 (二)渔业生产 (三)海上交通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 ||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 ||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
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 | (一)渔港水域交通安全 (二)渔业船舶登记 (三)渔业船舶检验 (四)航标管理 (五)避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 | ||
《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 ||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 ||
渔业船员管理 | (一)船员培训 (二)船员任职 (三)船员配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 ||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
附件2
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岗位 | 船舶类型 | 最低配员 |
驾驶 | 船长≧45米远洋渔业船舶 | 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2名 |
船长≧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 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 | |
36米≦船长<45米 | 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 | |
24米≦船长<36米 | 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 | |
12米≦船长<24米 | 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 | |
轮机 |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 一级轮机长1名、一级管轮1名、助理管轮1名 |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 一级轮机长1名、一级管轮1名 | |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 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 | |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 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 | |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 三级轮机长1名 | |
机电 | 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 | 电机员1名,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
无线电 | 远洋渔业船舶 | 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
船长<12米或主机<50千瓦 | 机驾长1名 |
附件3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标准规定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术语、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乘员10人及以上,经批准、检验并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2.1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指在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2.2.2渔业船舶船长,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担任船长职务的自然人。
3.1直接判定: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可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3.2集体讨论:对表述为“严重缺陷或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等无法直接判定的条款,以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县级及以上渔业渔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邀请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技术论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两项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1 船员适任
4.1.1 渔港外航行和作业中驾驶类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1.2 航行或夜间锚泊时,驾驶台长时间无人值守或未安排人员值班的。
4.2 船体结构
4.2.1 渔业船舶水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
4.2.2 渔业船舶(机舱)逃生通道受到永久封堵的。
4.3 船舶稳性
4.3.1 擅自改装、改建,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3.2 渔业船舶超载或配载不当,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4 安全设备
4.4.1 航行或作业中无线电、信号、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4.2 固定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5 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存在以下行为:
4.5.1 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拒不执行防台、抗风浪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的;
4.5.2 超员或非法载客的;
4.5.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4.5.4 擅自拆卸、关闭北斗、AIS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屏蔽信号的。
附件4
渔业船舶安全自查表
自查时间:
序号 | 检查项目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持证情况 | ||||
1 | 渔业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 |||
2 | 职务船员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 |||
船体外部和主甲板区域 | ||||
1 | 船名号是否规范涂写,船名号牌是否规范安装且未被遮挡 | |||
2 | 主甲板两侧排水舷口是否通畅 | |||
机舱区域 | ||||
1 | 海底阀是否水密性良好、无腐蚀严重、无损坏且开关正常 | |||
2 | 主机、舵机、发电机是否工作正常 | |||
3 | 主、辅机排气管表面是否包扎隔热材料,附近是否无易燃杂物 | |||
号灯号型 | ||||
1 | 信号灯(前桅灯、艉灯、锚灯、作业灯、失控灯)是否能亮 | |||
2 | 是否按要求配备号型(锚球及作业球) | |||
电气设备 | ||||
1 |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是否正常可用 | |||
2 | 应急照明灯是否正常可用 | |||
3 | 船上电气线路是否正常、无私拉乱接 | |||
消防救生 | ||||
1 | 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消防箱(含水龙带、水枪)是否齐全可用,是否摆放正确位置 | |||
2 | 救生圈、救生衣及其属具是否齐全可用,是否摆放正确位置,救生圈标识是否规范(涂刷船名号) | |||
3 | 救生筏是否有效且规范安装(未覆盖、遮挡、捆扎、损坏等) | |||
4 | 驾驶室、机舱、生活区等脱险通道是否畅通 | |||
5 | 遇险火焰信号弹是否齐全有效 | |||
通信导航 | ||||
1 | 雷达、罗经、甚高频、渔业对讲机等导航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可用 | |||
2 | 北斗和AIS是否工作正常,MMSI(九位码)与证书记载是否一致 | |||
3 | 搜救雷达应答器是否规范安装并在有效期内 | |||
4 |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救生艇筏应急专用对讲机)是否齐全可用 | |||
5 |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是否规范安装并在有效期内,功能良好 | |||
6 | 浙渔安设备是否能正常开启 | |||
其他情况 | ||||
1 | 防中毒“四件套”是否配备、可用 | |||
2 | 密闭舱室工作时舱口是否有专人负责看护 | |||
3 | 是否发生过碰撞等事故险情 | |||
4 | 机舱前后壁是否存在开孔或破损 | |||
5 | 是否组织船员应急演练 |
隐患问题 | 整改情况 |
船东船长签名:
注:
1.渔船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典型隐患描述 | 检查结果 | 主要依据 | 检查方式 |
机械 | 装备设施 | 渔船构造 | *1.船舶水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防撞舱壁开孔、机舱前后舱壁开孔、外板破损) | 是□ 否□ 不涉及□ | 1.《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2.排水舷口未能有效排水,鱼舱盖未达到风雨密要求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3.防火门未有效安装及使用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4.舷墙、机舱等工作危险区域防护保护装置未有效安装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5.渔业船舶(机舱)逃生通道受到永久封堵的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6.逃生通道及其楼梯、护栏、扶手存在破损或未安装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7.逃生通道、逃生窗、安全出口等被堵塞、占用,处于不畅通状态 | 是□ 否□ 不涉及□ |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现场检查 | |||
8.船体老旧,外板腐蚀严重未修复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船舶稳性 | *9.擅自改装、改建(船舶主尺度、渔货舱、上层建筑、作业方式、遮掩棚、暂养池、水桶),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 是□ 否□ 不涉及□ | 1.《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
*10.渔业船舶超载或配载不当,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厨房设施设备 | ★11.厨房煤气瓶、调压器、燃气连接管等燃气具配件老化、破损、超期使用、违规连接、软管中间有接口或三通,摆放、设置不合理 | 是□ 否□ 不涉及□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2.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现场检查 | ||
消防、救生设施 | *12.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数量和类型与检验证书核准不一致;消防泵启动,消防栓未能有效出水,自动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消防员装备未有效配备 | 是□ 否□ 不涉及□ | 1.《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
*13.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信号弹数量与检验证书核准不一致,救生衣灯、口哨等附件不齐全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航行、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 | *14.航行类设备(罗经、雷达、北斗)及其天线未有效安装和正常运行,AIS设备静态信息与证书不一致,MMSI码、船名号与证书不一致,存在“一船多码”的情况 | 是□ 否□ 不涉及□ | 1.《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
*15.信号类设备(号灯、号型、号钟、号笛)不能正常使用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16. 无线电通信设备(NAVTEX、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答器、中/高频、甚高频、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等)及其天线未有效安装和正常运行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用电安全 | ★17.电气线路未使用绝缘保护,违规使用双绞线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18.配电箱破损或无法保护内部开关和线路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机械 | 装备设施 | 机械设施 | 19.通用报警及警铃、舱底水位报警等未有效安装 | 是□ 否□ 不涉及□ |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现场检查 |
20.燃油速闭阀未安装或零件缺失(钢丝绳、滑轮、阀体)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21.轴系密封装置存在漏油漏水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22.主机、辅机、舵机等设备未能正常启动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23.排气管未包隔热材料(防火棉)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24.锚机、渔捞等设备未能正常启动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管理 | 船舶 | 安全 | 25.船长24米以上渔船精密智控系统未安装及有效使用 | 是□ 否□ 不涉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安全 | *26.擅自拆卸、关闭北斗、AIS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屏蔽信号的 | 是□ 否□ 不涉及□ | 1.《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
安全 | 27.防中毒“四件套”未配备或处在良好可用状态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证书 | / | *28.未取得相关证书或相关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 是□ 否□ 不涉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3.《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 | |
29.不能出示渔船电子证书或证书未随船携带 | 是□ 否□ 不涉及□ | 现场检查 | ||||
备注:1.隐患描述按照正向描述,即检查结果“是”为存在隐患,“否”为不存在,“不涉及”即不存在或不适用该项内容;2.加★代表重点问题,加*代表满足两项为重大隐患。 |
标准化检查表使用方法如下:
1.确定检查流程。全面检查一艘渔船时,建议先检查证书资料,然后根据被检查的渔船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整体流程可按“台账资料查阅→船体外观→主甲板工作区域→主甲板居住区域→机舱→驾驶室→顶甲板”顺序开展。
2.选定检查内容。确定检查点位后,从“机械、管理”等维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检查内容,按清单中“检查方式”逐项进行检查。机械检查渔船构造,厨房设施设备,消防、救生设施,通导、信号设备,用电安全,机械设施等;管理检查渔船装载情况、精密智控、证书等。
3.判定问题隐患。判定有无问题隐患,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照相应清单中“典型隐患描述”进行认定。如存在典型隐患描述的问题,说明该点位或事项存在问题隐患,在“检查结果”勾选“是”,同一检查点位出现同类问题,需在清单中注明问题隐患详情(如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具体点位);如不存在典型隐患描述的问题,在“检查结果”勾选“否”。判定问题隐患等级,清单中“典型隐患描述”有“*”标志,代表满足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隐患描述”有“★”标志,代表该隐患是重点问题;其他无标记则为一般隐患。
渔业船舶伏季休渔开捕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持证情况 | ||||
1 | 渔业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 |||
2 | 职务船员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 |||
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
1 | 是否组织船员开展应急演练 | |||
2 | 是否完成了一次开航前隐患自查自纠 | |||
3 | 伏休期间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 | |||
船舶装载情况 | ||||
1 | 网具是否符合稳性手册中的数量要求并正确放置 | |||
2 | 船舶有无超载 | |||
进出港报告情况 | ||||
1 | 渔业船舶是否如实提交进出港报告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注:1.检查时应根据渔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2.本检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渔业船舶安全执法检查登记表
一、船舶概况 | 五、安全设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 ||||||||||||||||||||||
船名号 | 所有人 | 类别 | 应配数量 | 合格 | 缺少 | 无 | |||||||||||||||||
所有人住址 | 救 生 设 备 | 救生衣 | |||||||||||||||||||||
船长(米) | 主机功率 (千瓦) | 救生圈 | |||||||||||||||||||||
二、船舶证书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 救生筏 | ||||||||||||||||||||||
类别 | 有 | 有效 | 无 | 消 防 设 备 | 灭火器 | ||||||||||||||||||
国籍证书 | 太平斧 | ||||||||||||||||||||||
所有权证书 | 消防栓 | ||||||||||||||||||||||
船检证书 | 黄沙箱 | ||||||||||||||||||||||
捕捞许可证 | 消防桶 | ||||||||||||||||||||||
三、船员持证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 水龙带 | ||||||||||||||||||||||
类别 | 有 | 有效 | 无 | 信 号 设 备 | 桅灯 | ||||||||||||||||||
职务证书 | 船长 | 舷灯 | |||||||||||||||||||||
一级船副 | 锚灯 | ||||||||||||||||||||||
二级船副 | 尾灯 | ||||||||||||||||||||||
助理船副 | 雾钟 | ||||||||||||||||||||||
轮机长 | 号笛 | ||||||||||||||||||||||
一级管轮 | 通 导 设 备 | 类型 | 是否配备 | 开机 | 关机 | ||||||||||||||||||
二级管轮 | AIS | ||||||||||||||||||||||
助理管轮 | 卫星 终端 | ||||||||||||||||||||||
机驾长 | VHF | ||||||||||||||||||||||
普通船员 (四小证) | 应持证人数 | 实持证人数 | 雷达 | ||||||||||||||||||||
罗经 | |||||||||||||||||||||||
六、救生设备安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 |||||||||||||||||||||||
四、船名号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 救生筏安装是否 规范 | 是 | 否 | 主要问题情况 | |||||||||||||||||||
类型 | 清楚 | 不清楚 | 无 | ||||||||||||||||||||
船名船号 | 临水作业人员是否穿救生衣 | 是 | 否 | 主要问题情况 | |||||||||||||||||||
船籍港 | |||||||||||||||||||||||
七、捕捞作业情况: | |||||||||||||||||||||||
八、其他违规情况: | 九、整改措施: | ||||||||||||||||||||||
检查时间 | 检查地点(经纬度) | ||||||||||||||||||||||
船东签名: | 检查人员 | 执法证号 | |||||||||||||||||||||
备注 | 1.第二、三点内的“有效”指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无”指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船、证不符”或“人、证不符”或“等级不符”;2.第五点应配数量按船检证书记载内容填写,无船检证书的按实际配备数量填写。 |
附件5
台州市渔业领域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行政事项清单(渔业安全)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渔业船员未按规定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4)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或浙渔安等系统中显示该船员持证,且证书真实有效的。 |
2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或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4)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或浙渔安等系统信息、现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船为持证合法渔船。 |
3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现场立即整改或返港后立即整改。 |
附件6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渔业安全)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情形 | 违法类别 | 处罚类型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330281023000 | 对海洋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等的行政处罚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浙渔安”等系统中显示该船员持证,或其他方式能提供的,且证书真实有效; 2.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渔业船员证书。 |
2 | 330281111000 | 对海上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 | 违法后果轻微 | 可不予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系初次违法(本年度,在我省辖区首次被查获); 2.相关证书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浙渔安”等系统中可查证,或者其他方式能提供的,且证书真实有效,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返港立即完成整改。 |
3 | 330281098000 | 对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违法后果轻微 | 可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1.系初次违法(本年度,在我省辖区首次被查获); 2.回港途中(当日可抵港),除船长、轮机长外其他职务船员因病等特殊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必须离开本船回港; 3.进出港报告应真实准确、人证相符; 4.职务船员(船长、轮机长除外)离开本船时已向市或县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备过; 5.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或离港前)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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