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78/2025-11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5- 04- 08 11: 54 | 浏览次数: |
为贯彻创新台州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参考《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台州市实际,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支撑引领作用。
二、背景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随着台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科技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在集聚创新资源、培养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
《办法》旨在规范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核心,聚焦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任务,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原则,实行独立管理与开放运行机制。
(二)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指导支持建设运行并组织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支持其建设和发展,督促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提供支持保障,聘任相关负责人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配合开展申报、考核评价及检查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申报与认定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和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满足定位明确、研究基础好、科研队伍结构合理、科研条件良好等基本条件。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择优入选,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需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
(四)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相关事项。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合理人才团队,健全管理制度,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放创新资源,依托单位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五)考核与评价
重点实验室应确定科研目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市科技局按周期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建立星级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和财政资金支持安排的依据。
(六)变更与调整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需报市科技局审核。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行的,按程序申请终止建设或撤销资格。评价实行动态调整,不合格或连续两轮基本合格的予以摘牌撤销。
(七)附则
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统一命名方式及《办法》的施行时间,同时废止了原《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21〕7号)。
四、 注意事项
1.申报条件: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满足明确的定位、良好的研究基础、合理的科研队伍结构和良好的科研条件等基本条件。特别是科研人员数量和职称比例、科研场地面积和仪器设备原值等硬性指标,需严格对照《办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考核评价:重点实验室需定期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并按周期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动态调整和财政资金支持安排,因此实验室需重视日常运行管理和成果积累。
3.重大事项变更:重点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名称、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主体等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拟申报、已认定及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
六、 关键词解释
1.重点实验室:是指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界研发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研机构。
2.依托单位:是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支持保障、聘任相关负责人、配合开展申报及检查工作等。
3.考核评价:是指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等方面进行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七、 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项目 | 旧政策(2021年版) | 新政策(2025年版) |
制定依据 | 参照《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参照《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台州市实际。 |
动态调整 |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合格或连续两轮基本合格的予以摘牌撤销。 |
资金管理 | 未明确资金管理机制。 | 明确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
科研人员比例 | 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 40% | 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4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面向六大未来产业的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至15人)。 |
联合组建 | 未明确联合组建的具体要求 |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建设联合实验室、实验室联盟,明确共建协议,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 |
考核结果应用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建立星级制度建立星级制度,实验室考核评价或运行评价每获得一次“优秀”计一星,累计最高五星,不合格或连续两轮基本合格的予以摘牌撤销。 |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处
解读人:潘立兵
联系电话:0576-8851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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