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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78/2025-110819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5-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5-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科〔2025〕9号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5- 04- 08 11: 44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重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重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创新台州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台州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界研发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强化教科人一体、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产学研融通,增强持续创新活力,产出重大原创成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三)督促重点实验室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自主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评价以及检查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申请。

(六)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和发展规划,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5+5+6”产业集群,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我市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二)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4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或面向六大未来产业的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至15人)。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

(五)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分领域进行评审,通过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形成综合评价,择优入选,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责任期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建设具有规模优势的联合实验室、实验室联盟,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围绕创新链关键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过。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实验室主任是高端及以上层级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

(四)重点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其他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合理规模,并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把科研伦理要求贯穿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建立健全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国内外同行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打造公共仪器中心或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的仪器中心,提高开放共享率。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确定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明晰2年科研攻关任务,提出解决的重大问题、达到的预期目标、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每年应填报年度工作报告。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对挂牌建设满2年的开展建设期满评价。后续按每2年一轮开展运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切实提升建设质效。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平台自评。重点实验室根据要求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报市科技局。

(二)考核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有深厚科研造诣、有责任心、有判断力、敢担当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核实重点实验室自评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期满考核评价或运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排名。

(三)评价结果确定。由市科技局根据期满考核评价或运行评价结果及排名情况,对重点实验室提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四)建立星级制度。实验室考核评价或运行评价每获得一次“优秀”计一星,累计最高五星。

第二十四条 2年建设期满考核评价结果和运行评价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评星情况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变化、主攻方向调整、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的:

(一)责任期内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申请终止建设。

(二)责任期满评价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可以主动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价实行动态调整,对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轮评价为基本合格,予以摘牌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台州市XX重点实验室”(Taizhou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21〕7号)同时废止。

台科〔2025〕9号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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