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5-110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8: 47 | 浏览次数: |
2024年以来,台州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聚焦“护资源、保安全、优生态、稳秩序”四大中心任务,以“中国渔政亮剑2024”为总抓手,压茬推进“春雷”“雷霆”“铁拳”等专项执法行动,助力海洋强市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旨在推进“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案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部件改造渔业船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松门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队在路桥金清渔港白沙浮桥码头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浙某渔6***5船登船检查,发现船上后甲板上放置有用棉被覆盖的数量不等的白色钢管,有拆解的痕迹。
经调查,11月6日浙某渔6***5船在路桥金清渔港白沙浮桥码头擅自把渔船从单桁杆改成双桁杆,并且改造渔船所用部件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当事人罗某某实施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的部件改造渔业船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查处结果】
11月25日,本机关对罗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整。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 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案例分析】
1.船舶结构是经过严格设计计算的,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改造渔船,会改变船舶稳定性且存在部件材质不合格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本案擅自将单桁杆改造为双桁杆,会使渔船重心升高,从而影响船体稳定性,造成渔船抗风能力下降,容易发生船舶倾覆、沉没等事故。考虑到案涉船舶船长24米以上,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机关决定适用一般阶次进行处罚。
2.加大对擅自拆除重要设备部件以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惩处。该违法行为往往会影响船舶稳定性,使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极易发生船舶生产事故,容易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一经发现需严肃处理。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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