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5-110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8: 46 | 浏览次数: |
2024年以来,台州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聚焦“护资源、保安全、优生态、稳秩序”四大中心任务,以“中国渔政亮剑2024”为总抓手,压茬推进“春雷”“雷霆”“铁拳”等专项执法行动,助力海洋强市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旨在推进“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案例: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30日,三门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在执行海上任务时,在北纬29°03.3349’,东经121°38.9902’海域,发现一艘船名号为浙某渔冷1***8的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登临检查,发现该船证书记载核定成员25人,现场检查该船上有船员29人。
当事人金某某(浙某渔冷1***8船经营人)实施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查处结果】
11月25日,本机关对金某某(浙某渔冷1***8船经营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 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 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 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案例分析】
渔业船舶在设计建造时,根据船舶的生产作业类型、吨位等核定了乘员人数。渔船超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涉渔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渔船超员作业危害的警示教育,加大对渔船超员作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