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5-110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8: 45 | 浏览次数: |
2024年以来,台州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聚焦“护资源、保安全、优生态、稳秩序”四大中心任务,以“中国渔政亮剑2024”为总抓手,压茬推进“春雷”“雷霆”“铁拳”等专项执法行动,助力海洋强市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旨在推进“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案例: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玉环市港航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路桥区港航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路桥区金清港进行巡查时,发现一艘船名号标写为浙某渔6***9的钢质船舶正在漂流,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林某(浙某渔6***9船船舶所有者)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显示其船的作业方式为钓具,而现场该船的实际作业方式为刺网。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因为产量问题以及对钓具作业方式不熟悉而于11月5日将刺网网具搬上船并安装了刺网捕捞机械设备。且当事人并未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也没有重新申请船检部门检验。11月14日,当事人准备到洋面去生产捕捞时,船舶主机油泵发生故障,在该海域漂流维修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后,当事人开回温岭市松门镇小交陈渔港进行停泊整改,并于当天将船上的刺网起网机和刺网搬离。
当事人林某(浙某渔6***9船船舶所有者)将船改建作业方式(刺网)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结果】
12月7日,本机关对林某(浙某渔6***9船船舶所有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案例分析】
私自改变渔船作业方式和改建后未登记,可能导致渔船的安全性能、适航性受到影响,增加海上作业的安全风险。
同时,渔船作业方式并非不能改变,但需要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向船检部门申请重新检验。严格渔船作业方式和登记管理,有助于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也有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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