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5-110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8: 43 | 浏览次数: |
2024年以来,台州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聚焦“护资源、保安全、优生态、稳秩序”四大中心任务,以“中国渔政亮剑2024”为总抓手,压茬推进“春雷”“雷霆”“铁拳”“清风”等专项执法行动,助力海洋强市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旨在推进“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案例: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5时5分,椒江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伏季休渔巡航任务时,发现一艘没有标写船名号的钢质船舶正在出港航行,中国渔政33311船立即对其实施追击,5时20分对其靠梆,执法人员登临后对该船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船上共有船员10人,该船现场作业类型(方式)为刺网(漂流),主甲板上堆有刺网网具,甲板下残留有新鲜渔获物(龙头鱼),经现场测量该船的刺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9mm。
综上所述,郑**(“三无”船所有人)实施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查处结果】
2024年8月13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三无”船和渔具,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资源损害费3.2万元(专款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并承担2千元评估费。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案例分析】
保护水产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设立旨在保护水产资源,防止因非法捕捞行为而导致水产资源的过度破坏和枯竭。水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食品安全以及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渔业秩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维护渔业秩序。渔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自然资源的行业,良好的渔业秩序对于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非法捕捞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渔业秩序,损害了合法渔民的利益。通过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稳定和繁荣。
强化法律意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设立还体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通过将该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强化公众对于非法捕捞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环境、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完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各项依据过于老旧,执法“配套”跟不上社会节奏,导致不法分子行为愈加猖獗,提高违法成本,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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