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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362/2024-1150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4-09-02
审计程序及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4-09-02 09: 26 作者: 台州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一、审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六)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罚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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