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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0MB18037294/2024-1123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5-15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4- 05- 15 10: 07 浏览次数: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局代起草了《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70887829@QQ.com

2.联系人:王宇星

3.联系方式:0576-88513302;传真:0576-88513327

4.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号,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医药处,邮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关于《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附件

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失能家庭照护负担,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先行市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需求,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制度独立运行,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3.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4.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5.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级政策框架,建立健全参保缴费、需求评估、服务供给、待遇支付、运行管理等方面有机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提供服务保障,探索建立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模式。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参加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等因素,稳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调整待遇标准。

(三)缴费标准

建立由个人、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职工和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筹资标准。起步阶段,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各为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各为45元。其中个人缴纳的45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45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转,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原则参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比例分担,初定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的参保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四)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以下简称机构护理),或指定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以下简称居家护理)。

(五)待遇标准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起步阶段,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服务标准暂定为50元/床日,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护理服务,服务标准暂定65元/小时,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由市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规范评估和经办服务,有效整合有关部门评估资源,科学制定评估流程和管理规范,根据本市实际合理确定评估费用。

(二)服务管理

市医保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均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根据失能人员及家属实际需求,确定服务频次、时长、项目等具体内容。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具体服务内容按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核查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强化对护理服务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日常经办服务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协助评估、技能培训、协议管理、费用审核、服务监管、核查检查等具体业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智慧医保平台优化完善全市信息管理功能,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内容。

为调动各县(市、区)基金收支管理的积极性,各县(市、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度出现结余时,结余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当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各县(市、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度出现缺口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由缺口地财政补足。

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拨付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和购买委托经办服务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五)人员管理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充实经办力量。依托医保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能力,全面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强化协议执行监督。

加强失能等级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评估专家实名备案、培训考核机制,优先聘请具备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管理等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服务。

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技能竞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县(市、区)要积极有序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贯彻落实,为我市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出台配套文件。市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护理待遇的数据共享。市数据局按职责保障相关数据共享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市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施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若遇国家、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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