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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0X/2022-981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5-11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 05- 11 17: 05 浏览次数:

     

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需要,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以下合称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补偿原则,得到丰富优质的水资源或经济价值受益者,依据实际取水量来量化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循序渐进,合理补偿。结合市本级和受益地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加大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使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为准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水源生态保护等有关需要;突出重点补偿对象,精准限定补助群体和补偿项目范围

(四)绩效考核,依规奖惩。以水质达标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为导向,化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助对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用于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补助对象为列入保护范围的乡镇、行政村(居)、市区直属有关单位。

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的生活保障。原住居民是指户籍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人口,不包括挂靠在保护范围乡镇集体户口或者其他居民名下的非婚嫁人员;原住居民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不享受生态补偿资金补助。

三、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筹集具体来源如下:

(一)台州市和受益地县(市、区)财政资金。台州市财政以1860万元为基数筹集资金,每年按10%比增长;长潭水库受益地县(市、区)财政以4340万元为基数共同筹集资金,每年10%环比增长,资金分担原则上按照每年各地实际用水量比例来确定。受益地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温岭市、玉环市,如有新增地区使用长潭水库原水,次年纳入分担。

(二)原水费提取根据上年度实际取水量,按照0.04元/吨从长潭水库原水费中提取补偿资金。

(三)市财政返还保护范围内乡镇财政收入。台州市财政返还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黄岩区宁溪镇、富山乡、上郑乡、上垟乡、屿头乡、平田乡等6个保护范围内乡镇地方财政收入市财政的部分。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黄岩区根据长潭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每年动态调整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分配比例,其中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

(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台州市和受益地县(市、区)财政资金每年递增的部分原则上用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的增长为主

2、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具体分配由黄岩区根据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合理落实。

(三)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

1、常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黄岩区根据长潭水库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资金保障需要进行灵活分配,优先考虑获得中央、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或其他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以及黄岩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度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工程项目。具体补助类型如下

1)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

(2)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退耕还林、退塘还库、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河湖生态缓冲带和人工湿地建设及运维。

(3)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渔业养殖结构调整等方面。

(4)水质监测运维类。质监测、控藻设备等治水设施或产品的运维。

(5)水源保护相关研究或应急类。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补助等。

(6)其他必要性补助。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设立且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标识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视频监控、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设立与维护;环卫保洁、生态公厕运维、河道保洁、短信提示、铅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运维。

2、普惠性考核激励资金年安排800万元用于对保护范围内乡镇或行政村(居)的考核激励,考核激励资金不得用于与常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黄岩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保护面积、入库溪流水质达标情况、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等因素制定实施考核激励资金分配机制,报台州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保护范围内行政村(居)在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拨付给行政村的普惠性激励资金作为村级可用财力,由所在乡镇具体分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将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五、考核目标与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黄岩区开展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影响每年普惠性考核激励资金的兑现比例。

(一)考核指标

1、预期性指标。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总体良好,保护范围内省控及以上断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

2、约束性指标。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无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考核断面

保护范围内省控及以上断面水环境质量考核共设3个断面,分别为坝口断面(A),温潭断面(B)和大众旺断面(C)。

(三)评分方式

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考核得分=(A达标率×A权重+B达标率×B权重+C达标率×C权重)×100

达标率(%)=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次数

公式中:达标次数(次)指各断面当年每月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的次数;全年监测(次)指各断面全年累计水质监测的次数;权重指各断面占整体考核的比重,A权重为50%,B、C权重均为25%。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优、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中85(含)分以上为优、70(含)-85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合格,普惠性考核激励资金兑现比例分别为100%、80%、60%。若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则取消当年所有考核激励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核算与筹集

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补偿资金的统筹协调工作。台州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对黄岩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情况,核算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总额,制定补偿资金筹集方案。台州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年度各受益地长潭水库实际用水量情况。

台州市、受益地县(市、区)财政于每年4月底前按规定将各自承担的补偿资金汇入黄岩区国库,台州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长潭水库原水费中包含的补偿资金汇入黄岩区国库,市财政返还保护范围内乡镇财政收入纳入收入当年市对区体制结算。

(二)资金申请与支出

黄岩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审批。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提供上年度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人口信息。补偿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黄岩区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黄岩区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上报前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黄岩区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编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和说明,于每年5月底前报黄岩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于每年6月底前向台州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上报前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与补偿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补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偿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七、监督检查

黄岩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补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编报和分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对不按照《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各项规定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甚至出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或者阻挠水源保护工作的个人,由保护范围内乡镇政府核实后停止发放该年度相关补助。

台州市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局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台州市审计部门牵头负责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对各乡镇生态保护履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告知受益地县(市、区)政府。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对于符合长潭水库生态建设保护发展方向,但是未列入本办法的项目类型,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5年。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台州市黄岩长潭水库库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台政办函〔2009〕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征集调查结果:

       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就《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意见。公示期间,我局共收到社会公众建议或意见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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