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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3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11- 07 14: 1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市司法局局长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总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知名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条 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应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部门公职律师资源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专家、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法律领域有特殊专业特长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遴选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方式。

聘任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请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及建议,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七)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意见(包括微信、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等);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聘任机关声誉的言论,或者从事其他有损聘任机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总法律顾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市司法局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市司法局出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工作情况。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材料,但市政府要求办理的紧急法律事务除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并保存归档。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五条 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外聘法律顾问研究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须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市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取消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本人申请离任的;

(六)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市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报酬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违反本工作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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