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2-103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2-10-26 15: 17 | 浏览次数: |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行政处罚案例
1、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铝熔炉未按规范设置应急储存设施,部分熔炉与压铸机未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未做防溅措施,燃烧机上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采用湿式除尘方式但未安装氢气报警器等),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问题。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9月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仕顺食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浙江仕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集水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浙江仕顺食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2年6月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仕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路桥华驰车辆配件厂有限空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8日,路桥区新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华驰车辆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电泳池(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台州市路桥华驰车辆配件厂有限空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2年8月2日,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台州市路桥华驰车辆配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粤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粤士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搅拌罐(有限空间)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浙江粤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搅拌罐(有限空间)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4月11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粤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5、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9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厂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等问题。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处罚款人民币2.2万的行政处罚;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3项合并执行,2022年10月11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仙居县腾远新型建材厂作出罚款人民币4.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6、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占用、封堵疏散通道等问题。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3项合并执行,2022年10月11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仙居海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7、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2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备冷却池(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酸乙酯、二甲苯、环己酮等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等问题。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设备冷却池(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乙酸乙酯、二甲苯、环己酮等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8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宝光金银丝线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8、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冲沙房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喷涂房安全警示标志损坏,有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问题。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有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3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例
1、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部分新员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时间与教育培训记录不相符合,且未为模具车间部分工人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8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等问题。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3项合并执行,2022年8月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名亿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部分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0年9月以来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问题。台州市名亿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10月13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名亿眼镜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临海市涌泉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永众船舶施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部分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临海市永众船舶施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9月1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临海市永众船舶施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问题。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10月1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6、三门金港渔船修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金港渔船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三门金港渔船修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合并执行,2022年8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三门金港渔船修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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