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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1-95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9
【问答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 01- 06 16: 45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视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

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12月1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进工作。

我市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政府8月13日召开的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部署会上,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和部署。从8月份开始,我局牵头开展《实施意见》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城市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体责任,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十四五”期间我市建设(筹集)多少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数量要求上,“十四五”目标“自上而下确定”,省里统一确定台州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并分解到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三区、台州湾新区和三市)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年度目标“自下而上申报”,列入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在比例要求上,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市区达到30%以上,三市达到15%以上。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方式有哪些?

一方面是引导多主体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一方面采取多形式保障。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有哪些?具体条件是怎么设定的?

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了3个方面:一是准入条件,包括3主要条件:一是哪里人?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二是有无房?要求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三是稳定否?要求主申请人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是口子条件,在调研过程中,有地方反映,当地已经在保障的工业企业职工、环卫工人,不一定完全符合刚才讲的3个准入条件,对于这些群体怎么办?经过研究,对于特定房源、特定群体开了一定的口子,规定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是排除条件,我们规定了5种排除情形:一是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是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三是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四是仍在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五是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第二类,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这一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投资或持有的主体自行确定。

五、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政策支持吗?

一是土地政策支持。有5个方面:

一个方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个方面,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三个方面,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个方面,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五个方面,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税金融支持。在财政支持方面,包括: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或者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税收支持方面,重点是落实好今年的两个政策,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另一个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在规费支持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价格要素支持。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没有建立什么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协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是项目认定机制。明确各地建立由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按照5种发展方式+利用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6类,分类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是审批简化机制。

七、如何组织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

包括强化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理和强化宣传引导等3方面内容。其中,在强化项目管理方面,规定: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上述要求;因投资主体破产、重组、注销、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应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应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解读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文斌、应志峰

联系电话:0576—8851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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