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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1-958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问答解读】《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01- 06 16: 43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制定《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制定《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点考虑:

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明确,“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规定,“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再次要求,“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也明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10个重点领域之一的住有所居,“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公租房保障”,并强调“到2020年,面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今年9月底,省建设厅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对公租房准入条件等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优化住房保障方式的需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中,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符合原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的保障对象)可以在实物配租无房源保障的情况下选择租赁补贴外,其余保障对象均只能轮候等待实物配租房源。目前,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已基本分配完毕,但“人等房”的现象比较突出,通过租赁补贴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减轻实物配租的压力,已显得较为迫切。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6个部分,分别是适用范围、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补贴金额、发放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规定。

三、《实施意见》对适用范围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如何规定的?

《实施意见》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实施意见》的保障对象共3类,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各类保障对象的具体准入条件包括户籍(居住证)、收入、住房、其他财产额度等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具体准入条件还包括稳定就业、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年限等,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如果是椒江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家庭保障对象共3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每月能领到多少租赁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每月补贴金额=实际保障面积×单位补贴标准×分档系数标准。

该户保障对象的实际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对象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即60-30=30平方米;单位补贴标准,按照椒江区目前的标准为11元/平方米;分档系数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第三档0.5的系数标准。所以,每月补贴金额=30×11×0.5=165元,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予以补贴,该户保障对象的实际每月补贴金额为200元。

五、《实施意见》对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作了哪些规定呢?

按照保障住房基本需求和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实施意见》列举规定了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的4类情形:一是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是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三是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四是仍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六、保障对象可以同时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吗?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保障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具体规定包括: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如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要求的,自退出公租房后次月方可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七、对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按户建立公租房租赁补贴档案,并健全年度审查制度,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各部门协作,每年定期对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自不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解读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文斌、应志峰

联系电话:0576—8851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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