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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1-92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1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测绘应急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2个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 09- 24 15: 5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相关单位职责

2.5    地方机构

2.6    社会力量

3    应急响应

3. 1    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3.2    响应启动与终止

3.3    响应措施

3.4    安全防护

4    后期工作

4. 1    应急成果管理

4.2    事件分析与评估

4.3    灾情监测

4.4    恢复重建

4.5    工作总结

4.6    责任追究与奖励

5    保障措施

5. 1    机制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基础设施保障

6    培训、演练与宣传

7    附则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台州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地理信息 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应急保障能力,为应急指挥决 策、善后处理、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服务。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 省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 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发生、涉及跨县(市) 或超出事发地 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处置能力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测 绘应急保障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 重要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领导机构

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市相关应对突 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即为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台州军分 区、市气象局、浙江省台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

2.2 办事机构

设立市测绘应急保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测绘应急办)。 市 测绘应急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领导下落实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测绘应急保障的应 急响应行动,并负责与各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网点的联络协调,指 导各县(市、区) 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制定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测绘应急办下设测绘应急保障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 定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具体职责为: 负责测绘应急保障 技术方案的制定、新技术研究等工作; 负责保养测绘应急保障装 备和开展测绘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共享,

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实施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地测绘应急保障任务,做好应急地图产品的编制、快速出图、

应急导航和位置服务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和展示,结合基 础测绘成果和相关专题资料开展遥感监测和分析评估研究。

2.4 相关单位职责

(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指令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启动测绘应急保障 响应; 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承担市测绘应急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下达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测绘应 急要求,提出测绘应急保障需求; 提供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为测绘应急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3 )市公安局: 负责为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及装备提供安全、 通行保障。

(4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测绘应急保障及运维管理所需经费 等。

(5 )台州军分区: 负责协调无人飞行器、载人机航空摄影空 域安排,指导规避重要军事设施和禁飞区,协助办理飞行许可证 和飞行计划的审批。

(6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短、中期天 气情况和分析预报。

(7 )浙江省台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测绘应急航空器在 台州机场的飞行保障工作,负责测绘应急航空器在临时起降点的 飞行计划处理和飞行调配工作。

(8 )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 为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提供网络通信保障。

(9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出测绘应急保 障需求,同时及时、准确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包括种 类、发生时间、地点、先期处置情况、存在的隐患等,并为测绘 应急保障具体实施单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2.5 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 绘应急保障工作,明确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测绘应急保障机 制,制定相应预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 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测绘技术力量较强的县(市、区) 要充分 发挥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2.6 社会力量

市内其他测绘单位作为市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必要时在市测绘应急办的动员下,协助承担航天、航空遥感 数据获取和无人机数据采集处理等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 应急响应

3. 1 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保障的需求程度,测绘应急保障响应分为 I 级和 II 级两个等级。

以提供现有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为主,只需少量事发现 场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处理以及专题地图制作、遥感动态监测的, 启动 II 级响应; 需测绘应急保障组赶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地 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的,或需提供遥感动态监测和评估 分析的,以及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重要 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启动 I 级响应。

3.2 响应启动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测绘应急保障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测绘应急办) 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提出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市自然资源规 划局(市测绘应急办) 据情确认测绘应急响应等级并采取相应测 绘应急响应措施。

测绘应急响应达到 I 级启动标准时,认为有必要成立市测绘 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成 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程序, 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宣布停止 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后,测绘应急响 应同时终止。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后,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 撤销。

3.3 响应措施

3. 3. 1 II 级响应措施

( 1 )参与应急处置会商,及时传达有关指令、文件要求,联 络相关县(市、区) 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收集 各地上报信息。

(2 )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需要,收集国家、省级、市级相关 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处理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3 )开通成果资料提供绿色通道,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办理,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 2 小时内,根据需求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 绘成果与地理信息资料。

(4 )必要时,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周边测绘应急保障队 伍和社会力量赶赴现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 5 )落实测绘应急保障组人员、设备及有关物资,实行 2 人 24 小时轮流值班。

3.3.2 I 级响应措施

在 II 级测绘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 1 )测绘应急保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 构一起开展工作。

(2 )向空域管理部门申请空域使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 地无人机临时停放、起降和相关保障协调。

(3 )及时采用航空摄影(利用无人飞行器,必要时利用载人 飞机)、卫星遥感等手段获取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遥感信息或视频资 料,并迅速进行二、三维影像处理和分析评估,为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科学决策、现场指挥、灾情评估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4 )市测绘应急办实行 2 人 24 小时轮流值班。

3.4 安全防护

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除了按照测绘作业 人员安全规范要求操作外,在现场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在测绘应急实施过程中设置 1 人负责安全瞭望,发现 险情及时提醒作业人员。

(2 )无人机在远离危险源的地方起飞,注意避让测绘区域内 的高压电线等。

(3 )参与测绘应急的设备和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 后期工作

4. 1 应急成果管理

加强测绘应急保障成果管理,做好归档入库等工作。测绘应 急保障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在 7 日内补办测 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和测绘成果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管使用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应 当在应急任务结束后 20 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应 急保障成果进行销毁处理并报提供部门备案。

4.2 事件分析与评估

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事发前后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 相关专题资料,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进行统计分析,为有关部 门开展事件分析评估提供支撑。

4.3 灾情监测

对海洋、地质、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按有关部门要 求,  对灾情现状及发展动态进行持续监测,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4.4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继续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灾后恢复 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4.5 工作总结

测绘应急保障组应当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报送市测绘应急办,由市测绘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4.6 责任追究与奖励

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5 保障措施

5. 1 机制保障

市级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信息通报机制,指定 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获取和传达准确、权威的突发 公共事件信息,研判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快速作出响应,提高测 绘应急保障响应能力。建立市级、县(市、区) 测绘应急联动机 制,形成测绘应急联络员制度,编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通讯录, 上下协同,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掌 握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及时启动各级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 测绘应急保障响应。建立和健全应急状态下空域使用快捷审批和 测绘应急演练空域使用保障机制。

5.2 队伍保障

测绘应急保障组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强化测绘应急保障 快速响应队伍建设。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根 据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和本地测绘应急保障能力现状,建立和健全 测绘应急保障队伍,配备相应测绘应急装备。

5.3 资金保障

测绘应急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 算。 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大范围作业所需的经费,由财政部 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对测绘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监督 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5.4 技术保障

测绘应急保障组要与地方应急测绘保障力量共享相关测绘 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及专业资料。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 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测绘单位深入研究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 集成、传输服务技术,完善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技 术支撑能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及专业资料,建立灾 害预测预警模型,为灾害防御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市测绘应急保 障通信网络及备用通信系统,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5.5 基础设施保障

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测绘应急 保障技术装备规划,加快低空摄影装备配备及相关软硬件迭代升 级。

各级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应主动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重点 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 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需要测绘应急保障时,能 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6 培训、演练与宣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定期组织开展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及时组织全市性综合测绘应急演练,提升协 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应急保障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

7 附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 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 117 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 应急组织机构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 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 1    先期处置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6    应急保障

6. 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教育培训

6.9    应急演练

7    附则

7. 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市 政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 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统一领导,协 同作战;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依靠科技, 提高素质。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 个级别。

1.5. 1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

(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疏散转移 10 万人以上的;

(3 )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 )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 政府应急处置能 力的;

(3 )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市级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 成立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指挥 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 组。

2. 1. 1 市指挥部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市 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 管负责人和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 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负责人 和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 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 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 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 )协助省指挥部处理全市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统一指挥全市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

(4 )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5 )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 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6 )协调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省部属在台工作部 门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 )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 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 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 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指导做好涉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 与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支持有 关县(市、区) 做好重大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市经信局: 指导、监督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 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 信设备。

市公安局: 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 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 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 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依法查 处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 做好符合低保、低边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 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 的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含地形资 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 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 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指导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

市建设局: 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监管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指导督促县(市、区)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的编制; 牵头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 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 备、物资,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市综合执法局: 牵头做好市政设施使用、维护生产安全监管 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组织救援队伍参加市政设施使用、 维护过程中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市政设施使用、维护较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市市政设施使用、 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县(市、区) 市政设施使 用、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牵头组织市政设施使用、 维护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水利局: 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 供技术支撑。

市卫生健康委: 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故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 做好伤病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 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 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 协调专业救援队 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 指导和参 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 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配合开展设施 质量调查评估。

市商务局: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 指导、参与火灾事 故调查处理。

台州军分区: 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 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必要时,按有关 规定,协调驻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台州支队: 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协助公安部 门维护应急救援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 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市气象局: 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 气象资料。

台州电业局: 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 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 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 面的工作; 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 1.4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为市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根据市指挥 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 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 调查评估;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市指挥部会议、起 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1.5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 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 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 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 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 处置等工作。

2.2 县(市、区) 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 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 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 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 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与预警

3. 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 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 “防 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 化手段运用; 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 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 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 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 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 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 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 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 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 期检查和监测评估;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 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对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预警行动

各县(市、区) 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 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 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 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 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可 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 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 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 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 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 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应急处置

4. 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 政 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 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 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 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严防次生事故( 灾害) 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 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 1 报告程序

( 1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 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 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 和应急管理部门。

(2 )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 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 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 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 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 Ⅲ级、 Ⅱ级、 Ⅰ级 4 个级别。各县 (市、区) 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响应分级标准。

4.3.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Ⅳ级响应措施:

( 1 )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强 事故发展趋势研判。

(2 )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 事故( 灾害) 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 )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支援事故应急救援,提 供技术支持。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 急处置工作。市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在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 和物资。

(3 )市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向省建设厅、市政府 书面上报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先电 话报告, 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4.3.3 Ⅱ级、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 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服从省指挥部统一指 挥,在Ⅳ级、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Ⅱ级、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根据本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各成员集中办 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 专家组进驻现场。

(2 )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 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 )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 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 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 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 )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市指挥部统一调 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 )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 援信息。

(6 )及时向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 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 省指挥部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提供相应 的协助;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 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或市应急指 挥机构组织实施。

( 1 )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的信息发布,要 快速反应,最迟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 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 )信息发布内容: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 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 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初步原因; 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 灾害) 的监测和预警情况 等。

(3 )信息发布形式: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 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研判, Ⅲ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应急响 应的,或Ⅱ级应急响应升级为 Ⅰ级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决定 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的,由 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 灾害) 因素被有效遏制时,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一般、较大事故 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或市 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灾害) 因素 被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指 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 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 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必要时申请省、市政 府及省、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 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 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 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 ( 灾害) 预防监测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 (市、区) 政府、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重大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 1 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市、区) 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 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 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

6.2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牵头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 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协调各基础电信 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 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 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 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 通道。

6.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 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 作。必要时,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 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 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 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 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 应急演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每 2 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 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 附则

7. 1 预案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负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 和县(市、区) 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 接工作,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政办发(2021)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测绘应急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2个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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