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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0MB18037294/2017-87213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17-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2-2017-001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发改收费〔2017〕131号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6: 42 浏览次数:

各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各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48号)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7〕5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及市区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管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对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三级公立医院在原价格上加收30%,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在原价格上加收25%。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四)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六)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根据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代码的调整情况,按照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对台发改收费〔2013〕340号文件部分项目的编码进行重新调整,修订如下:

1、“小儿静脉输液(门诊/不含输液器)”的项目编码由12040000700更改为12040000702。

2、“小儿静脉输液(住院/不含输液器)”的项目编码由12040000701更改为12040000703。

3、“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加收(食管、胃、肠、肛门手术)”的项目编码由33100090100更改为33100190100。

4、“心包切除术”的项目编码由33070302603更改为33070302602;原33070302602对应的项目“胸腺切除术”删除。

三、执行时间

(一)已列入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医疗机构,自2017年8月8日起执行。

(二)已列入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医疗机构(本条第三项4家医疗机构除外),自2017年8月8日起执行台发改收费[2013]340号文件和本通知。

(三)台州市椒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台州市路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台州市黄岩区妇幼保健院、台州市黄岩区第三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台发改收费〔2013〕340号文件和本通知。

附件:市、区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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