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0MB18037294/2017-87212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2-2017-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发改收费〔2017〕96号 |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6: 30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计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各医疗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浙价医[2017]5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检验项目。
二、调整和新增的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
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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