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9015/2018-92605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30-2018-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台质特发〔2018〕73号 |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7: 27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符合第六条情形的电梯维保单位列入“负面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负面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批(一般为1月和7月),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加“负面名单”公布批次。
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面名单”:
1.由于电梯维保单位自身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2.维保的电梯存在不能及时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且未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并造成电梯困人等事故(件)的;
3.维保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并造成电梯困人等事故(件)的;
4.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6.一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电梯故障困人事件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
7.维保单位未按《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8.连续2个年度维保单位违法违规量化考核结果被评为“D级”的;
9.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含2次)以上的,或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11.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50%的。
12.一年内被通报2次(含2次)以上96333指定的互助救援响应不及时的;
第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事故调查等途径,对维保单位符合第六条情形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及时向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上报《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名录》。
第八条 对符合列入负面名单情形的,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要书面告知该维保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可事实。
对拟列入“负面名单”的维保单位,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监察、稽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急处置中心和电梯协会人员共同审定,并提交市局“负面名单”审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列入负面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由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 “负面名单”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
(一)“负面名单”有效期。列入“负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
(二)销榜申请。“负面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电梯维保单位向将其列入“负面名单”的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
(三)销榜核查。相关单位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出具是否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
(四)销榜公布。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在原公告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撤销负面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被列入“负面名单”的维保单位,经自查自纠整改后,可提前向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销榜申请,经复查合格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不良记录情形的,由市级特种设备监督部门予以销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负面名单”管理。
在负面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监察、稽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协会人员对其提交《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负面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将其从负面名单上销榜,销榜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市局“负面名单”审定领导小组组成: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特设处、稽查支队、特检中心、应急处置中心和市电梯行业协会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各地应把列入“负面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负面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还应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负面名单”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报告一次电梯维保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为“负面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三)被列入“负面名单”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第十五条 列入“负面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在“负面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负面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负面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电梯监察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名录
2.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公告
3.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销榜申请表
4.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告知书
附件1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名录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联系人及职务 | ||
单位性质 | □法人 □分支机构 □维保点 | 联系电话 | |
企业违规情况概述 | |||
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陈述和申辩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负面名单”审定领导小组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同时提供从事电梯维保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材料各一份。
附件2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公告
公布单位: 公布时间: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违规行为 | 备注 |
附件3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销榜申请表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联系人及职务 | ||
单位性质 | □法人 □分支机构 □维保点 | 联系电话 | |
企业违规情况 | |||
整改情况概述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监管 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监管 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负面名单”审定领导小组意见 | 组长 : 年 月 日 |
注:同时提供从事电梯维保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材料各一份。
附件4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告知书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联系人及职务 | ||
单位性质 | □法人 □分支机构 □维保点 | 联系电话 | |
企业违规情况概述 | |||
市级监管 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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