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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15-87948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5-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60-2015-000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市监广〔2015〕1号
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7: 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大众传播媒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广告宣传规范有序、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现将《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台州广告信用建设,规范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所反映的公信度。大众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媒体广告信用情况,以评分方式确定的信用指数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广告信用评价对象为全市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二章   广告信用评价

第四条 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及各县(市)委宣传部对广播电视媒体、报刊出版单位进行考核时,将广告信用指数作为重要内容。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委宣传部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实行以年度为周期,按月累计扣分。广告信用指数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的评价指标包括广告违法率指标、广告违法量指标、公益广告指标、环比奖惩指标以及广告监管指标。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率指标,分为次数违法率、时长/广告面积违法率。评分标准:次数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3分,时长(面积)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广告违法量指标,分为月违法广告总量、严重违法广告总量。评分标准:月违法广告量每20条次扣0.1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20条次加扣0.1分。

1.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社会影响的;

2.刊登虚假广告,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3.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

4.明显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未经审核,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查和设定前置条件的广告,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

6.经通报公布后未及时整改、停播的违法广告;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以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违法广告的。

(三)公益广告评分标准:电视18:00—24:00,电台6:00—8:00、12:00—14:00、18:00—20:00时段,报纸所有版面刊播的公益广告的次数、时长、面积、金额均以3倍标准计入广告总量。

媒体为支持宣传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布的广告,参照公益广告指标评分标准执行。

(四)环比奖惩评分标准:当月按广告违法率、违法量、公益广告指标扣分,减去上月按广告违法率、违法量、公益广告指标扣分,所得差的50%,积入当月信用评价扣分。最终的月度信用指数扣分以积入后的分值为准(每年一月份除外)。

(五)广告监管指标由省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分标准如下:

1.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交办违法广告案件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媒介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25分;

2.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媒介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25分;

3.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告诫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媒介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1分。

第三章   广告信用监管

第八条  广告信用指数和广告信用评价结果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台州市广告监测中心定期通报给各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九条  广告信用指数当月扣分超过5分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超过10分者,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广告信用指数扣分累积达20分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予行政告诫,对其内部广告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并将情况向媒介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30分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联合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对信用指数低下的媒介开展行政约谈。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广告信用指数,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供主管部门对媒介考核及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8分以上的媒体,考评为优秀;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8分(含98分)以下95分以上者,考评为良好;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5分(含95分)以下90分以上者,考评为一般;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0分(含90分)以下者考评为较差。

第十四条  广告信用指数考评优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参评“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具体监测统计工作和技术操作由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广告监管形势和发展变化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委宣传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台工商广〔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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