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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13-8780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3-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工商企管〔2013〕2号
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解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7: 0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工商(分)局:

现将《台州市工商局解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工商局

2013年8月15日

台州市工商局解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任职资格限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在台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被登记机关实施任职限制,在任职限制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解除限制的,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将该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并对该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进行锁定。在法定限制期内,限制该法定代表人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担任新设立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限制期限自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该限制。但对其任职限制的记录予以保存。

第六条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的解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登记、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管辖。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出具委托书)可向作出任职限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限制申请: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尚未依法办妥注销登记,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该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的。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解除任职资格限制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申请表》一式二份(工商部门制作的制式表格);

(二)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营业执照遗失的应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及被任职限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办结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解除任职资格限制的,除提交第八条第(一)、(二)项材料外,需提供下列之一的证明材料: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吊销前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由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

(二)能够证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被提供虚假材料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材料;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该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证明该法定代表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解除任职限制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人员要核实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已经生成的任职限制信息,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二)根据受理人员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再由分管局长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任职限制的核准决定;      (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解除或不同意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解除任职限制的,应在作出同意解除的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解除该任职限制;

第十一条 已解除任职限制的法定代表人在异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因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一任职限制信息未消除无法办理登记的,由解除任职限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已解除该任职限制的证明。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作出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后,若发现申请中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有虚假的,应及时撤销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期间从撤销之日起延续,直至法定限制期限届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解除任职资格限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申请表》的样式(附后)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函

附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

名    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提交材料

目录


以下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受理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解除电脑限制编号:    工商企限解(20   )    号。操作人员:

备注:申请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解除函

工商局: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资格限制已经我局解除,特此函告。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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