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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848/2015-87942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15-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37-2015-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旅发〔2015〕45号
台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0: 4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旅游局(委)、台州经济开发区旅游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3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3A级景区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制定《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doc  

台州市旅游局  

2015年6月8日  

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水平,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和《省旅游局关于做好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浙旅规划[2015]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授权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景评委”),自2015年5月1日起,负责全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外发布批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公告。  

第二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其各评定细则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以质量至上、以人为本、业态丰富、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管原则,不断提高3A级旅游景区发展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申请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景区,要严格按照“景观评估-创建辅导-组织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式对外开放营业时间须满一年;  

(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三)生态环境优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科学合理,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游客流量控制方案;  

(四)旅游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开业经营以来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近年来无重大投诉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  

(六)景区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合法;  

(七)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区主要出入口可视范围内洁化、绿化、美化,彰显四边区域”环境面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3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估是3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环节,严格按照《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分景区自评、县级初评、市级评估三个程序进行。  

(一)景区自评。申报3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各项条件通过创建可全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通过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景评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区景观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创建工作方案(含计划任务书)、景观质量汇报等。  

(二)县级初评。县级旅游局(委)对申报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市景评委。各地旅游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和名单汇总上报市景评委。  

(三)市级评估。市景评委组织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评估或评审会的方式,对各地推荐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对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的科学性、有效性组织论证,形成评估报告。通过评估的景区列入创建预备名单并上报省景评委。未通过评估的创建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六条 加强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辅导。各创建景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景评委。市景评委将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对景区创建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对创建进度和计划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按照景区自评、县级初评、资料审核、专家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景区自评。创建对象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认为创建工作达到3A级标准要求,向县级旅游局(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景区创建工作情况、细则一、二、三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县级创建辅导的书面意见等。  

(二)县级初审。县级旅游局(委)坚持成熟一家、推荐一家原则,在接到景区申请后,组织初审,认为景区达到3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向市景评委提交评定申请报告和创建材料,提请市级终评。  

(三)资料审核。市景评委接到申请后,对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现场评定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继续开展创建工作,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重审。  

(四)专家评定。市景评委组织成立评定专家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游客满意度开展现场检查,依据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对细则一、三进行打分,形成评定报告。通过评定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评定的景区,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开展整改,一年后可再申请现场评定。  

第八条 加强3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的公示公告,通过评定的景区在台州市旅游局政务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市景评委发布质量等级评定公告,报省景评委备案并申请颁发证书和标牌。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市景评委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加强质量复核。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3A级景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评定满两年的景区要开展年度复核,复核景区的质量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五年评定性复核,重新对3A级景区进行二次评定。  

第十条 注重指导。市、县景评委指导创建景区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的目标、内容和措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创建任务,提高创建工作的可行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 建立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加强对评定、复核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每个评定、复核组明确一位成员为首席检查员,对评定、复核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建立景区评定、复核档案,做到职责分明,查处有据。  

第十二条 完善备案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县景评委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督促核实,及时完成各项任务。3A级景区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旅游景区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完成填报国家A级景区管理系统。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备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数量和增幅。对于备案和统计工作不完善的县,市景评委将视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动态管理,建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退出机制。市景评委对经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旅游景区,发出整改通知书,旅游景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按期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对距离标准差距较大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县景评委认为3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向市景评委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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