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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9256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9-003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函〔2019〕6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科创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 09- 15 17: 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科创平台(含科创“飞地”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切实为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引进和建设的要求

第一条  科创平台建设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聚焦“七大千亿产业”引进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科创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研究机构等。同时,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建立市外科创“飞地”平台。

第二条  科创平台要坚持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审慎设立、稳步推进的原则。科创平台引进建设前要对引进建设的必要性和平台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规划目标及资金预算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论证。平台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实体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市内科创平台的引进建设要突出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依托市外共建方的科技和人才资源优势,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团队的引进孵化,重点围绕台州优势产业相关需求来建设成果应用转化平台、孵化平台和服务平台。

科创“飞地”平台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和重点项目引进对科创平台的需求,积极引进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关人才团队入驻,并以人才带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难题攻关,推动研发成果落地台州或直接服务于台州本土企业。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市科创平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工作。建立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科创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方案论证、平台定位、运营机制、政策保障和重大问题处置等工作,审定重大项目决策咨询、审核绩效考评结果等重大事项。

市人才工作机构牵头所引进重大人才项目的研判,市科技局负责牵头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判引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科创平台推介宣传和项目招引落地协调等工作,市金投集团负责科创基金的设立,市城投集团负责科创“飞地”平台的物理空间资产的购置,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负责市内科创平台投资建设。

第五条  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为科创平台的承担主体(以下称科创平台承担主体),负责市内科创平台日常监管和科创“飞地”平台的日常管理、组建管理运营团队、承接项目转化落地等工作。科创“飞地”平台管理运营团队的组建方案和构成需报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条  市内科创平台实行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是平台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章程制定、内控制度审定、重大人事任免(管理运营团队组建)、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听取平台负责人的年度履职报告、研究重大决策事项等。章程须明确平台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召开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中每年年末或年初应当召开一次。

第七条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性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核拨给科创平台承担主体,科创平台承担主体根据合作协议及绩效、执行进度拨付给相关的科创平台。科创平台经营所得资金按章程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涉及人才、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商务等部门的扶持政策,按现行渠道由各业务归口部门受理兑现,做到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定期审计。

科创平台承担主体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且严格执行;存在问题的,先停止拨付资金,对原有的扶持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科创平台及入驻企业骗取财政资金或未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依法计入单位或个人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科创平台承担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创“飞地”平台租金、水电收取标准和相应的优惠政策,报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与管理运营团队签定相应的协议,约定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支付方式。对重大项目的引进,及申请物理空间超过500平方米的项目,由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审定。

科创平台涉及重大装备设施(贵重仪器)的采购、重大实验场所的建设要报科创平台承担主体审核。物理空间要高效使用,多占的要及时收回。

第九条  科创平台应加强项目引进管理,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引入负面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不明确、团队缺乏支撑、与台州产业紧密度差等。一般项目引进要集体论证,重大项目或者前沿项目要委托开展专家咨询,在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再由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非科创类的或已产业化的项目,不能引入到科创平台。已毕业项目要及时退出并转入产业基地生产;项目孵化期限超过合同期限半年以上的,应当报告科创平台承担主体;超过一年以上的,同时报告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科创平台,管理层组成人员应报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要定岗定编定职责,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做到精简高效。事业编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外聘人员按照内部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科创平台的考核由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及科创平台承担主体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创平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任务根据共建协议由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创平台承担主体会同管理运营团队提出,报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审定。绩效考核要重点突出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培育、研发项目和研发团队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等,以及对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难题解决情况和对产业转型升级贡献情况。

第十三条  科创平台承担主体应当建立科创平台绩效奖惩制度,奖惩与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培育、项目招商、风险投资基金组建、场地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绩效挂钩;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激发管理运营团队的积极性。管理运营团队应当建立入驻项目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绩效评估。管理运营团队在企业管理、扶持资金使用监管、配套政策执行等方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对平台或管理运营团队核减经费。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出现科创平台合作共建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内部重大矛盾、运行绩效明显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建设和运行的,科创平台承担主体应及时报告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并根据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安排,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门的评估、审计。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审计结果,研究提出中止、退出或整改的意见。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科创平台承担主体根据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的处置意见启动相应的中止、退出程序,涉及问题整改的督促科创平台及时整改。处置结果报市科创平台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指的科创平台是指市政府引进或建设并由市级财政支持的创新载体。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函〔2019〕6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科创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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