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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86/2021-906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0 17: 23 浏览次数:

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调剂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经研究制定《台州市市级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调剂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台财行发〔2009〕13号)和《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行发〔201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对市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共享共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等的运作平台,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物仓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物仓物资的采购、租赁、归集、保管、调配、出借、报损、报废、处置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设置相对集中的仓储场所并实施统一管理;

(三)建设、维护公物仓信息管理平台,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章  公物仓物资的种类和来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仓物资,主要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用于保障市级单位公务活动、暂未使用或阶段性使用后闲置的通用类办公物资。主要物品种类包括:办公设备类、办公家具类、电器类及其他可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国家、浙江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物仓物资来源:

(一)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全市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所购置的办公物资;

(二)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办公物资;

(三)机构撤销、调整合并后剩余的办公物资;

(四)市级单位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

(五)其它可供集中保管、统一调剂使用的办公物资。

第三章  公物仓物资的收储管理

第七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以及短期集中使用的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剂、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必须在机构撤销、活动结束或使用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收储公物仓。

第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市级单位因工作需要更新且能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富余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部收储公物仓。

第九条 市级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和经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收储公物仓。

第四章  公物仓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物仓物资管理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全部库存物资纳入资产共享共用平台。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物仓正常运行,公物仓物资在周转使用期间的质量与安全事宜,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正常自然损耗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后移交;人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按照《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公物仓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开展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所需办公物资,首先应由公物仓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经审批后通过租赁等方式予以保障,租赁资产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同时需进行成本核算;

(二)临时机构所需办公物资,首先应由公物仓予以保障,不足部分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三)市级部门因工作需要,不能内部调剂解决的办公物资,首先应由公物仓予以保障。

通过租赁方式保障的物资,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公物仓物资的调剂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物资的申请,办理本单位借用、租用、归还公物仓物资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物资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按规定及时归还公物仓物资。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调剂使用公物仓物资:

(一)举办全市性大型活动、重要会议;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集中办公的临时性工作机构;

(三)市级单位因机构增设、编制增加等原因,本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

(四)其他须调剂的市级单位。

第十五条  公物仓物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用途、时限和申请使用物资品目、数量等事项;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报告后,进行相关审批;

(三)使用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交接手续并领取相关办公物资设备;

(四)经批准使用公物仓物资的单位,在会议、活动或阶段性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所使用公物仓的物资全部归还。

第六章  公物仓物资的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公物仓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公物仓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物资处置的基本范围:

(一)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的物资;

(二)按照规定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物资;

(三)无维修价值或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物资;

(四)不易存储或可能长期闲置的物资;

(五)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物资;

(六)其他需要处置的物资。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物仓物资的处置工作,具体流程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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