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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86/2021-906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0 16: 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台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办公用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审核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管理、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立学校、医院等办公用房有关管理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八条 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组织部门、编办核准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进行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集中办公的单位,原则上只核定办公室面积;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共享共用,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从紧核定。

第九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附属土地用途和主体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市、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使用面积标准在18平方米及以上的,配置时按设置单间考虑;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置休息室。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办公用房安排执行省里规定。挂职人员办公用房,由挂职单位按照组织部门明确的挂任职务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予以安排,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室的,应加强管理,不得安排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涉及转企、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件、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使用单位管理的办公区,由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2家以上单位共同办公的办公区,可由产权单位或编制人数较多的单位牵头负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办公区,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及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统一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核实预算资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经费纳入实施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按年度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财政局核实预算资金,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经费纳入实施单位部门预算;大中修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市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县(市、区)党政机关及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办理。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及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转换置换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对闲置的办公用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管,对违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及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主体结构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及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参照执行。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以及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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