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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86/2021-924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0 15: 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列入地方部门预算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以及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1、办公室用房。指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指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指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4、附属用房。指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5、特殊业务用房。指办事大厅、实验检测用房、公检法司专业业务用房、数字化指挥室、社会性管理服务需要的档案库房等。

6、其他用房。用于出租的房屋、配套营业用房、沿街商铺等。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处置工作的审批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办公用房及其资产管理有关审计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调剂分配、维修改造的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接收、清查、评估、监督、检查,租用审批、出租报批及专业化物业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建立产权归政府所有、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划转前,应当处理好债权债务和有关纠纷。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将办理的原权属证书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八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类甄别并报市政府协调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定期做好办公用房及其资产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定期清查审核和年度检查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落实办公用房智能图形动态管理,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数据库。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管理。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核定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三条  因机构增设、编制增加或遇换届选举且领导未到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况,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建(购置)或调整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建新交旧”和“调新交旧”的原则,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装修、搬迁方案及人员分配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确定房源。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下达办公用房调配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办公用房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复意见。

(三)申请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租用经费。

(四)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负责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办公用房范围自主安排调配、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安全负责,定期对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会同监管部门对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特殊业务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购买服务方式的,经审批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建立使用台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非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须提交办公用房产权共享的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主体结构。

闲置房产用于出租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台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负责对外招租。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在办公用房产权划转前已经出租的,应当变更租赁合同(协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程量的大小分维修改造及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或重大的维修改造;日常维护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局部改造和日常保养。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护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预算编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确需维修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预算,统一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维修改造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朴素大方、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购置、改建和扩建。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按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办公用房权属、调配、使用、维修、建设等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办公用房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里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执行中央、省里规定。市里以前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doc

附件2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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