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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50/2021-91781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6-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建〔2021〕151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1- 08- 18 15: 2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浙建〔2020〕1号),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1日        

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并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四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创建项目的选报工作和县(市、区)级的过程评价。

第五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创建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和节能减排的原则。鼓励各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创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优良工地)评选衔接。申报省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先获得市标化优良工地。

第七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分项目申报、施工过程检评、评审三个阶段。

第二章  申报参评条件和规模

第八条  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竣工时间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登记时间为准);

(三)已列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四)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项目已挂牌;

(五)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30%(含)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

(一)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主承建单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评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接受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检查中,施工单位在该项目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处理;项目经理在该项目施工中被列入建设工程不良行为或者黑名单记录;

(四)发生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被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通报以上处理;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事件。

第十条  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与民用建筑: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3.工程规模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但是在创市标化优良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房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台州市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前、市政公用工程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进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同意后上报我局,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发牌。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台州市标化优良工地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参评项目的推荐文件和有关资料上报我局。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参加评审:

(一)《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1)纸质2份;

(二)《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情况审查表》(附件2)纸质1份;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分包合同复印件等);

(四)介绍组织实施创标化工地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实施措施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

(五)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彩色效果照片。房屋建筑工程要反映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中期、主体结顶和装饰4阶段的工程外观以及安全检查标准中各个检查分项的安全状况;市政公用工程反映工程进度30%、60%、90%三个阶段的工程外观以及安全检查标准中各个检查分项的安全状况(包括悬挂参选牌的实照);

(六)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3);

(七)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分表(附件4或附件5);

(八)获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文件;

(九)上述第三至第五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

第十四条  资料要求:

(一)资料封面应有工程竣工后的彩色效果图,采用硬质纸张制作;

(二)资料应有目录,并按照第十三条内容要求依次排序。

第五章  检评及评审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检评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辖区内参评的市标化优良工地进行1年内不少于2次不定期检评,检评得分需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我局对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进行不定期实地检评和网络检评(以下简称市级检评)。

(一)房屋建筑工程实地检评在工程的主体结构阶段及装饰阶段组织检评专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地评分表(房屋建筑)》(附件4),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检评打分,填写《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3),并现场反馈。

房屋建筑工程网络检评的分数等同实地检评分数,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政公用工程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评,依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地评分表(市政公用)》(附件5),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检评打分,填写《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3),并现场反馈。

(二)施工过程市级检评得分实行分级管理:

1.一次检评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终止参评省标化工地资格;

2.一次检评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直接予以摘牌处理,终止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资格;

3.一次检评得分70分以上低于80分的项目,将随时组织专家,在工程同一施工阶段对该项目再次检评,得分仍低于80分的,予以摘牌处理,终止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资格。

4.无市级标化实地检评和网络检评评分的,获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视同市级检评赋80分进入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审阶段。

(三)施工过程中县(市、区)过程检评应当按照市级检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四)现场检评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优情况;

2.抽查项目管理部和监理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资料和文明施工专项资料;

3.检评组向项目部反馈检评评分,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我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查评级。资料审查评级分为A、B、C三级,相应得分为100分、80分、50分;

(二)评审专家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最终得分:

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得分=市级检评得分的平均分×60%+县(市、区)检评得分的平均分×30%×本轮评选周期县(市、区)修正系数+资料审查得分×10%

本轮评选周期县(市、区)修正系数=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评审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我局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获奖工程名单由我局发文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较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摘牌建议,由我局审查后予以摘牌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施工工程检评及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管理办法》(台建〔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doc

台建[2021]15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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