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8661/2021-915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21-0006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21〕1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 08- 10 10: 4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21〕1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