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供销社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749825231/2021-897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1-04-28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台州市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1- 07- 05 10: 00 浏览次数:

各社有企业、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根据省供销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社实际,制订了《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4月28日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供销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供合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市社(本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1.市社本部(集体):2002年10月参公前形成的现仍在市供销社名下的集体资产,包括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债权投资、商业街大楼、购置的设备、临海房产等。

2.市社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台州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部资产、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债权投资等。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查。按照产权关系,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进行清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股权结构、经营状况、人员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市供销社联合社本级及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其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投资、土地、房屋建筑物、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有关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的清理,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三)明确产权和资产损益认定。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企业内部认定流程,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

(四)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按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五)专项审计和审核。本次清产核资,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定后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清产核资结果上报。市供销社联合社(本部)集体、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社党委审定后盖章上报省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与全套清产核资报表。

市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全市系统清产核资情况,形成系统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上报省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数字化平台建设。根据省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建立供销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4月底)。研究拟订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联络人,对出资企业预先进行清查,确定与界定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对象。并按省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填报《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按省供销社制定的清产核资相关规定,规范清产核资程序、细化清产核资报表,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5月-10月)。9月底前完成市社本级清产核资,10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数据合并汇总和数字化平台录入。

(三)总结提升(11月-12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合并会计报表要求,调整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和报表体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本次市供销社联合社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市供销社联合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以及与省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二)确保质量。坚持从严标准,以质量、效果为先,时间服从质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完整。清产核资对象范围的确定、专项审计结果、产权的确定及损益的认定,都要经过市社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三)严肃纪律。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不得隐匿瞒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社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严禁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涂改、转移或销毁账目;严禁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供销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台州市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   毕  武  

副组长:台州市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 王善琔

台州市供销社党委委员               赵晓辉

组  员:台州市供销社财务处处长             吴小战

台州市供销社业务处负责人           王准超

台州市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以进       

台州市供销社办公室副主任           沈  玲 

台州市供销社业务处副处长           王  健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王善琔同志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吴小战、王以进、王健、王准超、陈丽吉、张安娜、徐丽丽、王强、周文忠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财务)处承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