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04/2021-89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1- 06- 03 15: 27 | 浏览次数: |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浙农质发〔2020〕22号),鼓励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自愿申请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相挂钩,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加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评价为C级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省市县各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美丽牧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扶持政策的,应当将其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为推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按照《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我市起草了本《通知》以贯彻落实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市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和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四个部分:一是明确了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原则。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申请,评价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有效期5年。二是明确了评价对象和申请条件。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及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的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申请对象需符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等六个条件。三是明确了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每年7月份,农业生产主体开展自评,并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表;8月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9月初,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复审和公示、公布。四是明确了评价结果应用及其他工作要求。规定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加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价为C级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省市县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未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解读机关: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 潘崇敏、叶甘霖、王玉云
说明:本政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潘崇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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