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32X/2021-894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 2021- 06- 28 16: 27 | 浏览次数: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台州市政府规章的有效适用,进一步规范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日前,制定了《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现就《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动态调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属于地方特有的事项,由各地交通运输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9年)》
(二)台州市政府规章。《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一)《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共有罚则4条8项。分别为运营企业或者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运营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条件;运营企业未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运营企业拒不执行应急调度指令;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规范停靠,禁止追抢客源、滞站揽客、越站甩客以及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维护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营运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规定。
(二)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具体罚则的裁量基准进行制定,使之更契合规章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一是该宽则宽。对于依照本规章规定属于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综合考量处罚幅度。
二是当严则严。严守底线,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屡次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通过设定顶格处罚实施标准、提高起罚金额等方式依法从严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解读机关: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76-88552239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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