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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32X/2021-89493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交〔2021〕107号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1- 06- 28 16: 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5日


                                  《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内容

1

330218005
003

运营企业或者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营企业或者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营企业或者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2

330218005
001

运营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条件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运营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条件的;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运营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条件的;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3

330218005
002

运营企业未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所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台账。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运营企业未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的。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4

330218504
000

运营企业拒不执行应急调度指令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营运服务合同确定的线路、站点、营运时间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营运,并遵守下列规定: ( 五) 执行政府有关应急调度指令以及优惠乘车政策。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运营企业拒不执行应急调度指令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4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5

330218370
001

不规范停靠,追抢客源、滞站揽客、越站甩客以及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规范停靠,禁止追抢客源、滞站揽客、越站甩客以及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15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罚款 500 元。

责令改正

6

330218370
004

不维护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营运秩序,不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不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维护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营运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15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罚款 500 元。

责令改正

7

330218370
003

不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的,处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 15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8

330218370
002

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未保护乘客安全,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的处罚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1.《台州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5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5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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