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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00000000/2021-93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1
【文字解读】《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 10- 11 14: 34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长潭水库作为台州市唯一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承担着台州市区及温岭、玉环等地300多万市民和数万家企业的安全供水。黄岩区及库区乡镇为保护长潭水库付出了巨大努力和牺牲,为有效调动保护水源的积极性,自2009年11月开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实施了《台州市黄岩长潭水库库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

随着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和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黄岩及库区群众对生态补偿有了更高的需求。为进一步完善长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根据《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补偿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补偿原则,得到丰富优质的水资源或经济价值的受益者,依据实际取(用)水量来量化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二是循序渐进,合理补偿。结合市本级和受益地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加大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使补偿水平不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为准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水源生态保护等有关需要;突出重点补偿对象,精准限定补助群体和补偿项目范围。四是绩效考核,依规奖惩。以水质达标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为导向,强化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补偿对象

一是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的生活保障。原住居民是指保护范围内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不包括挂靠在保护范围内乡镇集体户口或者其他居民名下的非婚嫁人员;原住居民中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不享受生态补偿资金补助。二是生态建设补偿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保护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村(居)、市区直属有关单位。

四、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一是补偿资金分配。由黄岩区根据保护范围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每年动态调整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分配比例,其中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二是补偿资金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用于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的生活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用于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类、水质监测运维类、水源保护相关研究或应急类、其他必要性补助等六个方面。对于符合长潭水库生态建设保护发展方向,但是未列入本办法的项目类型,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相较《老办法》变化

一是显著提高补偿资金。按目前“十四五”补偿资金筹集方案,“十四五”期间,补偿资金筹集总额预计比按《老办法》“十四五”期间的筹集总额增长29%,比“十三五”筹集总额翻一番。

二是优化资金分担原则。《老办法》对每个用水区政府的生态补偿资金补助额度基本一致(除台州湾新区减半承担外,其他县市均相同)。《新办法》提出“按照每年各地实际用水量比例来确定”的资金分担原则,进一步凸显“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

三是增设考核激励资金。从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中设立普惠性考核激励资金,每年安排800万元用于对保护范围内乡镇或行政村(居)的考核激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黄岩区开展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黄岩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保护面积、保护范围级别、入库溪流水质达标情况、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等因素制定实施考核激励资金分配机制。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人:罗国根,联系方式:0576-8858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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