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00000000/2021-0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1- 01- 08 10: 50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类分级
2.1 事件分类
2.2 事件分级
2.3 分级应对
2.4 响应分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领导机构
3.2 专项指挥机制
3.3 县(市、区)、台州湾新区指挥机构
3.4 现场指挥机构
3.5 工作机构
3.6 专家组
4 风险防控
4.1 防控体系
4.2 监测预警
5 应对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6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重建
6.3 调查评估
7 准备与支持
7.1 力量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装备
7.4 通信保障
7.5 科技支撑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社会秩序保障
7.8 交通运输保障
7.9 公共设施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编制
8.3 预案演练
8.4 评估与修订
8.5 宣传与培训
8.6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台州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2.2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市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级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设区市级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发地县级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4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市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原则上,启动I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Ⅲ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指导协调;启动Ⅳ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启动I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的领导下,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市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见附件1)
3.3县(市、区)、台州湾新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驻军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舆情、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组。现场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5工作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市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军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
3.6专家组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研究应对突发事件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4风险防控
4.1 防控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1)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度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措施,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2)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各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社会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
4.2.2预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5应对处置
5.1信息报告
(1)县级政府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3)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级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5.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市级以下地方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原则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必要时,市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军队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5.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自动监测设备、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实况数据、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运储备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进行管控,同时对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依法立即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省级援助的,市政府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3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准备与支持
7.1力量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力军。各级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网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的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度机制。
7.2资金保障
(1)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等资金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按照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7.3物资装备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物资)、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7.5科技支撑
(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基于台州市“城市大脑”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广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根据台州实际情况,推进台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
7.6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物资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7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8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港航、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7.9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县级以上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2)
8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8.1.1预案分类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 、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8.1.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8.2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4)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县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3)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4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5宣传与培训
(1)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一、自然灾害类 | ||||||||
1 | 水旱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 |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 |||||
2 | 气象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气象局 |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
3 | 地震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 |||||
4 | 地质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
5 | 森林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
6 | 生物灾害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
7 | 海洋灾害 |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 |||||
二、事故灾难类 | ||||||||
1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
5 | 火灾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 |||||
7 | 内河船舶事故 | 台州海事局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市内河船舶事故指挥部 | |||||
8 | 海上船舶事故 | 台州海事局 | 市海上搜救中心 | |||||
9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台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 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领导小组 |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市建设局 | 市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1 | 城市燃气、供水事故 | 市综合执法局 | 市重大燃气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2 | 通信网络事故 | 市经信局 | 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3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4 | 农机事故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重大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5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6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17 | 环境污染事件 | |||||||
18 | 生态破坏事件 | |||||||
三、公共卫生事件 | ||||||||
1 | 传染病疫情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重大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重大疫苗安全应急指挥部 | |||||
7 | 动物疫情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市防治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
2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3 | 群体性事件 | 市委政法委 |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委网信办 | 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市金融办 |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7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 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
9 | 舆情突发事件 |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 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0 | 涉外事件 | 市外办 | 市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
台政发〔2020〕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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