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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1-8580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0-003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0〕6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 01- 04 17: 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助力现代化湾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现代化湾区建设为引领,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补短板、优环境,充分发挥台州港口优势,积极引导促进企业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推动“以水促港、以港促产、港产联动”,实现港产城湾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县联动,市级主抓目标设定、任务分解、督促落实,县级主抓本地港区集装箱“弃陆走水”政策扶持;坚持重点突破,聚焦聚力集装箱、“散改集”、新开航线等三大领域,大力培引港口物流运输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全省海港一体化,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优化环境,深化“大通关”建设,不断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和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集装箱吞吐量在2019年完成42万标箱的基础上,同比增长31% ,达到55万标箱 ,“弃陆走水”转移量达到207万吨,节约物流成本5780万元,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效应持续放大。2021年,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27.3%,达到70万标箱,“弃陆走水”转移量195万吨,节约物流成本5480万元,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海港一体化。

1. 明确台州港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准确把握台州港在全省海港一体化中的发展定位,打造服务现代化湾区建设、甬台温临港产业带、对台贸易运输的区域性重要港口和集装箱运输的喂给港。近期主抓大麦屿、龙门、海门等港区集装箱业务发展,中远期将头门港区打造为综合性区域中心港和集装箱近洋干线港,形成资源共享、错位发展、联动推进的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沿海各县<市、区>政府)

2. 推进与宁波舟山港深度融合。加强与省海港集团的交流合作,深化省市在港口开发建设、港口运营管理、港口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协作。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省海港集团组建台州港务公司为契机,推进台州港口资源整合和实质性一体化,重点攻坚航班开拓、航线加密、头门港区通航环境改善、用海功能转变、龙门港务资金支持等事宜,分享全省海港一体化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国资委、台州海关,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3. 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头门港区二期作业区建设,推进大麦屿港务公司码头装卸设备与后方陆域堆场改造,加快海门港区海门港埠总公司作业码头环保整改迁建与台州湾港务公司作业机械改造,拓展龙门港区集装箱堆场,进一步提升集装箱作业和堆场堆存能力。(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二)全力打造国际贸易启运港。

4. 推动设立“FOB台州”。积极通过宁波舟山港协调对接干线船公司,争取设立“FOB台州”,努力打造国际贸易启运港,争取“启运港退税制”政策落地,推动企业在台州完成退税手续,缩短企业退税周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升“台州港”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关)

5. 加密航线拓展航班。加密海上“穿梭巴士”,重点推动大麦屿港区、龙门港区与宁波港实现“天天班”,实现内支线与干线船的100%无缝对接。尽力保留海门港区支线,逐步调整港区功能,服务台州主城区建设和“两头在外”经济,待头门港区建设完成后实现梯度转移。大力吸引大型船公司,支持开辟内贸集装箱航线,积极发展华北、华南、长江三大方向的内贸航线,鼓励开辟近洋集装箱航线。(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台州海事局,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6. 健全多式联运体系。以沿海高速、金台铁路等建设为契机,挖掘现有甬台温铁路货运能力,深化研究台州南站站场二合一布局,编制完成全市海港铁联运规划,重点支持台州湾区公铁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完善集疏运网络。加快全市物流货运规划和货运支线网规划编制,着力打造头门港、大麦屿港、台州南铁路货运站和空港物流园区“四中心”“多节点”物流布局。推进铁路上岛工程,着力打通铁路、公路进港“最后一公里”,提升集疏运效率。(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三)积极培引港航服务企业。

7. 积极培引港航服务龙头企业。全市统一培引重点,统筹临港产业和港航服务业的招商选资工作,大力引进船代货代等企业,积极培育规模化、专业化本土港口物流企业。对于优质港口物流项目(企业)予以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台州海关,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8. 积极培植箱源箱量。吸引大型船公司在台州投入集装箱箱源、丰富集装箱箱型,在市区、温岭、玉环择地设立公共集装箱提还箱点,鼓励实行免收集装箱堆场费等优惠措施。以港口物流数据互联共享为导向,建立港口信息化系统,实现集装箱空箱、船公司舱位等数据共享,提高集装箱周转率和码头堆存率,培育形成“用箱—还箱—修箱—洗箱”的配套产业体系,满足企业用箱需求。(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关,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不断优化港航通关服务。

9. 推进数字口岸建设。以信息化促进通关便利化,争取宁波关区的支持,加强与省海港集团合作,将信息化系统延伸到台州各港区,推动台州港与宁波舟山港EDI系统有机衔接,建设台州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协同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成各项新功能的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关、台州出入境边检站、台州海事局)

10. 深化“大通关”建设。推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优化“水水中转”货物通关模式,引导企业择优选择通关方式,提高提前申报比例,简化出口原产地证办理流程,2020年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80小时和8小时,不断提升通关效率和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台州海关、台州出入境边检站、台州海事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11. 优化港口通关服务。优化船舶检查方式,实施全天候24小时预报预检制度,确保船舶“随到随检、随检随走”,推进船舶联合登临“2+X”检查模式常态化,协同完成联合登临检查系统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实施进出港货物提前进港报告,全面推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提高港口作业效率。加快港航业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改善航运代理服务水平,推动货代、船代上门服务、集中服务。(责任单位:台州海事局、台州海关、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督办落实等职能,研究解决台州港深度融入省海港集团和物流运输“弃陆走水”重大问题。市级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港航事业发展、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海关、海事、出入境边检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工作。(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海关、台州海事局、台州出入境边检站,沿海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政策扶持。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三年3000万元(2019—2021年),列入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台州港集装箱作业,对航行台州港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经营人,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对新开辟内贸航线的,给予3年培育期,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台州港出港的,给予货运代理100元/标箱的补助,给予在台州海关报送且在台州港出港的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鼓励港口企业发展集装箱“弃陆走水”业务,对台州港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以上部分,补助80元/标箱。企业符合多条补助条件的,实行“从高”原则。鼓励各港区所在地参照标准制定地方扶持政策,如所在地出台集装箱补助政策的,执行当地政策,县(市)补助资金由港区所在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沿海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推介。以政策宣讲会、培训会和窗口服务等方式,抓好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物流运输“弃陆走水”舆论宣传,引导市场主体用好扶持政策。广泛应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广交会等向浙西南、闽北等主要腹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点面结合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台州港知名度,促进物流运输从台州港下水。(责任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沿海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执法监管。全面实施港政、航政、运政和渔政执法联动,强化综合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打“低小散”码头违规经营,继续抓好“黑码头”整治整改,全面净化物流运输“弃陆走水”营商环境。对于干扰集装箱运输和企业正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海关、台州海事局,沿海县<市、区>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4月29日印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台政办发〔2020〕6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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