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台州市制度文件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0-09-18 15: 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五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与其他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