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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9-16 14: 5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本机关简介、本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2、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重要公告等法规文件;

3、计划总结、发展规划;

4、统计数据;

5、专项资金情况、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人事任免;

8、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旅游信息;

10、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1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2、重大决策执行;

13、民生实事。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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