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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796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9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 08- 24 15: 1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  局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自然资发〔2019〕 116 号)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  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 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 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首先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 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做好市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

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资料收集、权属界线确定、发布通告、权属调查核实、发布公告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组织开展台州市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清单,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台州市区域内的具体登记工 作由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跨县(市、区) 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 护地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 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区) 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

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 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

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 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  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区) 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和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域保护规划明确的水域范围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自然资源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 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湿地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 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区) 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 所有权的海域自然资源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 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 区) 办理机构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5.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区) 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 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 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涉及县(市、区) 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 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要做好 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 界线。对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 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登记机构可 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7.  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和台州市国土空间信息平台数据,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 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 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8.  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争议区暂不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范围。在全市范 围内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 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

四、工作计划

从 2020 年起,利用 4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 一确权登记。2023 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一)2020年计划。全面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 作。2020 年 5 月底前,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后,由各县(市、区) 政府印发实施。编制全市重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资源登记清册,制定 2020—2023 年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尽快确定自然 资源调查和数据建库作业队伍;2020 年,各县(市、区) 完成第 一批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项目,探索相关工作经验。有条件的县(市、区) 可在完成试点基础上,开展其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台州市第一批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项目


序号

县(市、 区)

类型

名称

1

椒江区

地质公园

大陈岛省级地质公园

2

黄岩区

湿地公园

台州鉴洋湖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3

路桥区

河流

双水路河

4

临海市

湿地公园

临海市红杉林省级湿地公园

5

温岭市

湿地公园

龙门湖湿地公园

6

玉环市

湿地公园

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

7

天台县

森林公园

天台县华顶国家森林公园

8

仙居县

风景区

仙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9

三门县

森林公园

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

(二)2021—2023 年计划。根据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登记清册开展其他重要自然资源和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 完成台州市内重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全民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后,及时调整登记内容。

( 三)2023 年以后计划。在基本完成台州市重点区域的自然保护地以及森林、水流、湿地、海域、矿产等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 政府是组织实施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市级成立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 落实责任分工。

(二)落实人员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工作实际,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以及数据库建设等资金保障,明确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 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保障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 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登记队伍业务素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和实效。


附件: 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林先华

副组长:葛云祥     市政府

黄伟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员:罗继涛     市司法局

卢修贤     市财政局

何理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任胜和     市生态环境局

郏茂盛     市水利局

王国伟     市农业农村局

卢志达     市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何理坤兼任办公室主任。



台政办发〔2020〕3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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