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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2074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0-0009 有效性: 失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0〕1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 06- 09 16: 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1年及以上;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40224.6元(台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公布的2019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7041元,下同);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1年及以上;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7041元;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台州市区户籍,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 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3.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 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5.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居住;

2.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且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 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7041元;

4.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台州市、区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有关要求。

(二)各县(市)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区住房保障有关准入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20〕1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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