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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20-85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12-2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2020年修订)》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0- 12- 25 15: 54 浏览次数: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进行咨询反馈。

电话(传真):8832085588320262

  箱:tzzlc01@126.com

 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心大道1311号)

 编:318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

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2020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化全市质量强市建设,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质量强市”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打造质量提升“台州样板”

(一)指导思想。以市五届四次党代会、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赶超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牢牢把握质量时代特征和“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等新形势,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突出质量问题导向,持续深入打好质量强市”组合拳,打造质量提升“台州样板”,为我市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劲动力。

(二)总体目标。完善质量共治共促工作体系,健全全社会统一质量信用体制机制,夯实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总体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部分领域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到2022年,“品字标”企业达到238家,市、县两级政府质量奖组织达到260家,全市品牌企业和实施“浙江制造”标准企业销售占规上企业销售比例提高 10个百分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400项以上,基本药物抽检合格率高于99.5%,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高于98%,建成20家特色产业的“一站式”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二、把品牌建设作为先进制造的主要引领,打响中国制造“台州品牌”

(三)推进“扶牌”正常化。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4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或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以自我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推进“品牌”国际化。支持品牌企业参加境内外举办或组织的自办类展会、政策性展会,展费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并购,并提供所需的法律、财务咨询等援助服务。加强品牌整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收购国际知名品牌,推动自主品牌“走出去”,走国际化发展之路鼓励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三、把质量提升作为品牌建设的主要支撑,做优全球制造“台州产品”

)优化管理。推动企业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进一步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通过质量培训、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措施,创建省、市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对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社会共治。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公示和风险信息通报制度,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在重点消费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领域,建立完善质量可追溯系统,健全质量事故责任倒查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为主、法制保障、信用约束、市场推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全民参与、媒体监督的社会化质量共治共促支撑体系。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升级制造。加快数字化智能化产品研发,使智能制造成为台州制造质量提升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增强知识、技术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能力,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鼓励新药创制,提升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打响“台州好药”品牌。对当年新取得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奖励。

四、把标准提档作为质量提升的主要标尺,定好先进制造“台州标准”

)提升制造标准。按照“先进标准—技术改造—做强产业”的模式,开展工业标准化试点,构建先进制造业标准体系,打造一批现代化的产业集群。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10万元的奖励。

(九)优化农业标准。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行动,助推城乡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10万元的奖励。

(十)扩大服务标准。强化标准在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支撑作用,助推两业融合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10万元的奖励。

十一创新自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形成一批掌握国内外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对项目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组织,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成功通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的,补助50万元;对获批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的组织,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二)提高制标能力。加快完善共享经济、数字贸易、在线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质量标准体系,率先制定一批新兴产业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培育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生产、组织、服务模式标准,打造若干个有标杆示范作用行业质量提升共性解决方案。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三推进标准合作。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实现标准互认。推动台州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助推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鼓励制定具有区域特点、体现技术水平、在区域内可广泛适用的长三角区域标准,对制定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推进专利标准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专利标准融合发展优势企业和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质量基础作为质量强市”的主要保障,夯实质量提升“台州基石”

十四强化计量基础控制作用。充分发挥计量测试在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聚焦我市的汽车及零部件、模具和塑料、通用航空(无人机)等千亿产业发展计量测试需求,加强计量技术研究和测试服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10 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 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检验检测衡量作用。围绕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的质量提升要求,加强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建筑和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检测机构建设,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化、市场化、综合化发展。加强制造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覆盖重点行业的融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攻关、培训咨询等于一体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或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检验检测装备补助项目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等额奖励;检验检测设备研制和检测方法研究科研项目通过省市场监督部门立项的,按科研总经费的50%奖励;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强化认证认可信任作用。全面加强认证认可的基础性工作,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推进国际产品认证和统一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大力推进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新兴产业的广泛应用。对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每与一家机构签订互认协议并实质性运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认证认可试点项目(包括乡村民宿服务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绿色公厕服务认证等)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强化质量提升统领作用。发挥质量、标准、品牌和质量技术基础的协同作用,推动特色产业质量提升。每年拟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产业质量提升中的关键共性问题,面向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筛选一批质量提升公共项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分析与质量诊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标准对标达标提升、缺陷产品分析研判、质量数据共建共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数字质量等方面的共性事项。

十八)强化组织考核统筹作用。一步完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完善相应组织,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质量强市”建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强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级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工作推进和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再适时增减资金。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11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713 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助的,按最优一项执行。台州市范围内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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