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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847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 12- 11 16: 4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 年修订)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 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 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 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相关词语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 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 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 工作。

当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 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 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 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减灾委员会

台州市减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减灾委) 为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负责统 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组织会商、 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 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 道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市发展改革委: 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加强 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提供价格采集数据; 争取省对我市 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市经信局: 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生产供应。

市教育局: 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 指导 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 协同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 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 负 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市民政局: 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 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 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 警等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为减灾 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负责森林消防的监督 管理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组织、指导海洋灾 害风险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 负责指导 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 作; 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市建设局: 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 情上报、续报; 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 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 警和处置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 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市水利局: 掌握汛情和旱情信息; 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 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 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 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 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 负责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 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工作; 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市商务局: 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 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 放工作; 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配合做好 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 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 帮助抚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制(修) 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 评估; 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 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 理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 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组织、指 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 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市人防办: 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 信设施、人 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综合执法局: 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和重建 工作。

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 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 测、预报预警; 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民航事务中心: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地面 保障,保证其畅通。

市科协: 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负责 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市慈善总会: 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红十字会: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依法组织 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 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 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台州海事局: 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 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 承担海上搜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对台风、暴雨( 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 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台州电业局: 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 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台州火车站: 参与做好重大灾害发生期间所辖范围内铁路和 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 台州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 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台州银保监分局: 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灾区做好灾 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 根据用兵需求,归 口协调驻台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 救灾行动; 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武警台州支队: 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 命令,组织支队应急救援分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 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加 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 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市 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 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 支持措施; 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完成市减 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 自然资源规划、港航 口岸和渔业、农业农村等 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 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 口和社会经济状 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 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 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 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 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对 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转移 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 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 备工作。

(6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制度》 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 门间共享工作。

4. 1 信息报告

4. 1. 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 应在灾害发生后 1 个 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 (市、区) 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 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应急管理 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 管理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 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 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 部门、乡镇(街道) 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 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报告 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 县<市、区>灾情数据) 向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县-市-省 报灾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4. 1.3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 口、因灾倒塌损坏 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 口一览表。县(市、区) 应 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 口、倒塌房屋、 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 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相 关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 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市、区) 减灾委或者应急 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 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 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 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 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 Ⅰ 、 Ⅱ 、Ⅲ 、Ⅳ四级。

5. 1 Ⅰ级响应

5. 1. 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 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 1 )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 万人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万间(或 3 万户) 以上;

(4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 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5. 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 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 Ⅰ级响应。

5. 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 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 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 Ⅰ级响 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 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 县(市、区) 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 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 发展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遣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

(3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 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 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 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 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 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 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 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 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台部队、武警参加地方 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 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 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 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等级评估等工作; 市自然 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 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服务。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 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 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生 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等工作。

(8 )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 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动员社会组织、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县(市、区) 政府、 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10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 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Ⅱ级响应(针对重大自然灾害):

( 1 )死亡(含失踪)5 人以上、10 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30 万人 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或 3000 户) 以上、10 万 间(或 3 万户)以下;

(4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 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决定启 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县(市、区)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 紧急应对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 有关受灾县(市、区) 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 救灾支持措施。

(2 )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 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 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 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 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 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 急转移工作。驻台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 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预备役二团等参加地方救灾行动, 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 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 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 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市、区) 政府组织开展灾害 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 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10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 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Ⅲ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

( 1 )死亡(含失踪)2 人以上、5 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10 万人 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1 万 间(或 3000 户)以下;

(4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 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 急管理局实行 24 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 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 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 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 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 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 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 援助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 测绘保障服务。

(6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 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 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Ⅳ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

( 1 )死亡(含失踪)1 人以上、2 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 万人以上、5 万人以 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600 间(或 200 户)以上、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下;

(4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引起一定的 社会关注度。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 急管理局实行 24 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 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 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 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 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 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 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 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 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 1. 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 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 资金发放等工作。

6. 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 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 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 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 1 受灾地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 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 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 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 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 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县(市、区) 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 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 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 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 口支援、政府 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粮食部门确保 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由县(市、区)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 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 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 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 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 能力,确保安全。

6.3. 1 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  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 政府向市政府申请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 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 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 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 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应采取 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 政局。

7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安排市  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 区) 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 1. 1 县(市、区) 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 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7. 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 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 1.3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 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 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 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 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 应当根据自然灾 害特点、居民人 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的救灾物资储备库( 点)。各级储备库( 点) 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 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 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 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 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 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 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 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 的县(市、区) 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 1 建立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 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 1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 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 市级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 备。

7.4.2 县(市、区) 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 口数量和分布等 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村(社区) 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 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 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 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 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 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 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 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 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 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 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 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 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保险 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 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 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 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 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 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 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 应急管理局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 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 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相关词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68 号) 同时废止。


台政办发〔2020〕5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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